事故车二手折价多少(事故车二手车能折价多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我们平时很常见的情况,那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机动车的贬值损失应当如何赔偿,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并未涉及,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最高院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针对这一问题,在业界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认为应当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理由为车辆的贬值损失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在二手车市场卖出时价格肯定要低,对于车辆所有人来说是明显的损失。

2、认为不应当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理由是在事故率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目前鉴定市场不规范,贬值损失份额确定的不科学,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不利于减少纠纷,这也是最高院不予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所给出的观点。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当结合上述二者观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

首先,要区分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交通事故的双方机动车都被认定需要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那么机动车的贬值损失不应当受到支持。换言之,只有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的一方,其机动车贬值损失才有得到支持的可能。

其次,影响车辆二手价格的主要因素就是车况,车况的好坏直接决定车辆的二手价格高低。评判车况好坏主要是依据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电子设备、内饰、外观等方面,尤其以三大件发动机、变速箱、底盘为主要考量因素。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发动机、变速箱、底盘三大件受到了重大损坏,那么应对车辆的贬值损失予以适当考量。

再者,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张三刚购买了新车不久,便与李四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确认张三没有责任,李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时,对于张三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应当予以支持的。再比如:张三准备将自己的车辆卖给王二,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王二支付了购车定金,双方约定三日后过户,王二再将车辆余款支付给张三。双方签完协议,张三在回家途中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张三没有责任,李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二得知张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愿意再购买张三的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车辆本来可以卖给王二的,但现在该车辆无法以同样价格再出卖给第三人,只能降价或折价销售,故对张三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当予以考量。

综上,对于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概不予支持,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慎重考量后予以适当赔偿,方能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客观条件,也更能得到大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