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二:
谢某诉柏林公司(即C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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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A、B、C三家公司为关联企业,谢某与C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累计计算原用人单位即A公司、B公司的工作年限。故判决C公司据此赔偿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对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一工两签”劳动关系进行审查,保障跨境务工者的合法权益。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规定。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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