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万车险一年多少钱(150万的车险一年多少钱)

之前听过某车险公司老总说过,车险理赔中有超过20%的都带有骗保因素。而海哥也有朋友曾在某知名车险公司做过现场勘查,他也表示,车险骗保很常见。

对于骗保,本身就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我们还是不要去做。

但是保险公司的一些钻空子行为,我们投保人确不得不防。我们将通过一个实实在在的案例,来看看某些保险公司的嘴脸。

不过,本文的案例的奇特之处就在于,保险公司为了给车主按上“骗保”嫌疑、为了少赔几十万而操碎了心。一审输了不服,上诉二审,结果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然后在二审、再高院复审。而我们的案例讲解,就从这个重新发回的一审说起。

这个故事很精彩,大家可以准备好花生瓜子慢慢看。

案例始末

涉案的蒙B牌照奔驰车是别人欠了李女士的儿子杜某的钱,抵账而来,通过某二手车公司过户后登记在李女士的名下。杜某将车子借给了朋友韩某,而后韩某又将车子给肇事司机呼某开。

2017年2月9日晚深夜,呼某驾驶涉案车辆在神木市某路段因为对向车道车辆大灯因素,撞上了桥上的护栏,车辆起火。交管部门认定,呼某全责。


一审中

对于该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持有以下观点:

1、驾驶员呼某在事故后,给交警队报案的地址和给保险公司、给119火警报案的地址不一致,并且事故中胡某毫发无伤,保险公司怀疑呼某不是实际驾驶员,且有纵火骗保嫌疑。

2、保险公司自行委托的江苏省苏州市某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没有发现受损引发车辆起火的物证特质,也就是不是碰撞起火。

3、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所以李女士不应该来找保险公司索赔。

4、涉案车辆初次登记系2011年到事发2017年2月9日,已经使用超过5年,保险公司认为索赔金额146.5万不符合现在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找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实际车辆价值为82.3万元。


双方质证后,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纵火骗保属于刑事案件,保险公司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而保险公司并无能提供人为纵火的确凿证据。

2、保险公司委托的三方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并没有附带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质等证明,原告方否认该证据的有效性,一审法院委托了陕西省某大学的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2018年4月24日的鉴定报告显示,车辆碰撞和起火有因果关系。

3、原告李女士做车辆登记人,且保险合同并没有指定受益人,而且车辆的实际拥有人杜某也没有任何意义,法律也不限制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赠与任何人。因此,法院认定李女士对被保车辆享有保险利益。

4、关于车辆实际价值,①车辆评估系神木市公安局委托西安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1458000元;②车辆投保时,双方在车损险投保保额中,约定保险价值为150万,以该价值为赔偿标准且评估价值低于约定实际价值,并无不当。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涉案的内蒙古包头某保险公司赔付146.5万元。

随后,保险公司向陕西省榆林市中院提起二审上诉,理由依旧上面几条。二审法院一一作出了和一审差不多的解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就“驾驶员呼某给交警报案是一个地址,给保险公司和119火警报案是另外一个地址,保险公司怀疑呼某不是实际驾驶员,且有纵火嫌疑”。二审法院通过电子地图对比,两个地址有重合,属于地址的不同叫法。且原告方提供了保险公司出现场、119火警消防灭火的照片予以佐证。

2018年10月25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2019年9月12日,陕西省高院亦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海哥说险

1、这个案件中,说实话,保险公司是没有同情点的!至少海哥看到的是一个赤裸裸的难看吃相。

2、一个地址两个名称,这个在生活中很常见,官方路名和本地居民叫法大不同的多去了。保险公司出现场的勘测员都能找到的地址,说明两个地址一个是根据路牌来报案,一个是事故后询问了路人后报案。这个在我们日常中很常见,之前海哥遇到过别人车祸,主动给119和120打电话,一个就是路牌和地图上的地址XX路XX号,一个就是本地居民才知道的XX山XX小区后门。在说了呼某是借车驾驶,还纵火烧车?更加扯的是,呼某未受伤就怀疑是故意纵火。无论保险公司怎么怀疑,没有事实的猜测都只能叫做臆想,说破天了,也就是一种拒赔的手段罢了。

3、法院和公安局指定的有合法手续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保险公司不认可,然后坚持认为自己找的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才是真的。要法院和公安局指定有什么用?

4、没有保险标的利益这个,海哥看来,就是保险公司给拒赔理由凑数的。让驾驶员呼某和保险公司打官司与车主与保险公司打官司除了增加不必要的时间、流程等,更多的就是保险公司绞尽脑汁抠出来的拒赔理由。

5、最后这个车损实际价值,海哥需要着重说一说,这儿有很多保险公司在钻空子。

①商业车险在投保“车损险”时候,保险公司算价系统会根据车辆年限等给出一个估算价值,但是这个估算价值是可以更改的,假设本案中车险算价系统最开始的“车损险”估算价值为100万,但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或者出单机构为了多收保费,把车辆的估算价值改为150万。说白了只要“车损险”保费给得够,这辆2011年的奔驰车投保新车价值的保额都可以。

②保险公司的车损估值,是按照该车现在的实际价值估损,表面看起来并无不当;但是公安机关指定的车损鉴定中心估值,则是依据“车损险”150万的保额来估损,这是按照合同来估损,也是合法有效。

③本案保险公司就估损而言,就是一种诈骗行为了,左手卖保险时候就觉得这辆奔驰管150万,按150万保额来收取保费;人家一出险,右手就按开了5年的实际折损来赔钱。《保险法》第五条之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在这个案例中没有看到点点保险公司的诚实信用。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文/ 海哥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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