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很多朋友还能想起来当当网的李国庆的“夺印之战”。但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这纯属法盲之举,即便李大才子拿到了真印就能代表其控制了公司,签订了合同就有效力了吗?
印章,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里具有神圣的价值,古代有“虎符调兵”之说。但在现代社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确立了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的原则,大大削弱了印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但由于传统思维的作怪,仍然有很多人,甚至司法者将印章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九民纪要确立了认要“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最高院在九民纪要理解和适用一书中写道:“
既然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是职务行为、而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还需要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東力。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对合同相对人来说,合同书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其可以信赖公章显示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并推定合同记载的条款系该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至于该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等问题,均不能通过盖章行为本身直接得到确认。可见,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总之,公章并不重要,公章的真、假、有、无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并不起决定作用。关键还是要看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