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避免30%要约收购(超过30%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比例不得低于5%)

1.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但是应该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催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要约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出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再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需及时公告,载明具体的变更事项,并通知收购公司,但是要约变更不得有以下情形(降低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量,缩短收购期限)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6.要约的价格: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股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7.再要约收入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要约的股东是不可以撤回的

豁免要约的情形(超过30%)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重组获得同意且3年不转让(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国有资产管理所致(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

4.股份回购所致

5.新股发行,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

6.一年后,年增持不超过2%(锁定期,完成之日的6个月)

7.50%后增持,不影响公司上市

8.金融机构承销,贷款所致

9.继承所致

10履行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

11.优先股表决权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