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借款人是什么意思(公共部门借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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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加注自身的身份证号码,系区别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有成为共同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属于共同还款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649号案件

案情简介

申总是丰达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4月,丰达物流公司向余先生借款300万元,余先生通过小贷公司出借,丰达物流公司、申总等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小贷公司300万元。借条落款处加盖了丰达物流公司的印章,并有申总的签名,且申总加注了个人身份证号码。借条交给了余先生。

因丰达物流公司未偿还全部借款,余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丰达物流公司、申总偿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

当事人主张

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申总签字的行为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是不是共同借款人。

申总主张,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是对丰达物流公司的代表行为。在借条上加注身份证号码有特殊原因:借条出具的对象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放款,需要借款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以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审查,了解法定代表人涉诉、征信情况,决定是否放款。

余先生主张,(1)借条上没有注明借款主体,在落款处签字的主体均为借款主体。如申总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应注明身份,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2)申总在借条上加注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应视为以个人身份签名的明确表示。

法院裁判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申总为共同借款人,具体裁判理由如下:

借条上除公司名称以及印章之外,还有申总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申总在借条上加注了自身的身份证号,系区别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因此,申总有成为共同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共同还款义务人。

申总主张加注身份证号的原因是向小贷公司贷款,为了防范风险,便于审查。但申总并未出具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即使正常商业借贷活动需要身份证号码,也是形成借贷法律关系的前提要求,不足以否认申总为共同借款人的事实。

律师建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其在交易文件上签名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即使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也对公司发生效力。

但是,这种代表行为的成立存在前提,即需要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表明是以公司名义在从事民事活动。否则,就如本案件中申总一样,会被认定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行为是个人行为。

法定代表人要规避上述风险,在代表公司签署交易文件时可以关注以下要点:

一是要在签名处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例如,签署:“丰达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总”。

二是尽量不要在签名后加注身份证号,加注身份证号的行为风险很大。如果交易相对方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号,可以通过另外的方式提供,例如出具说明。

同类案例

虽然合同的最后部分加盖了公司公章,但该部分同样有自然人的签名,甚至还有自然人填写的个人身份证号。如果自然人仅以公司代表的身份签订该合同,那么其根本没必要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445号案件

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民间投融资、证券、土地、矿产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