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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下午,卢氏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和卢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文等五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次庭审由卢氏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振营担任审判长,卢氏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煜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卢氏县纪委监察委组织全县19个乡镇纪委书记、各村党支部书记,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法院、县检察院部分干警共300余人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休庭期间还召开了全县基层党员干部旁听庭审警示教育大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文、雷某峰、武某阳、赵某文分别为卢氏县橫涧乡照村的居民组长。2016年以来,该四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阻挡通过该村河滩便道的运砂车,强行向运砂车老板崔某某索要“过路费”、阻挡车辆“误工费”,向在照村铁里沟建养殖场的郭某某强要“过路费”,犯罪金额达1万余元。被告人范某文、雷某峰、雷某福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于2016年6月与卢氏县某驾校校长杜某某签订协议,将位于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一、二组卜像河的69.03亩滩涂地非法转让给杜某某作为驾驶员培训场地使用,非法获利201万元给群众均分。被告人范某文利用其担任横涧乡照村一组组长协助政府管理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8月30日将其管理的土地补偿款5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归还借款,获利4000元。

经过近6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对范某文等4人“恶势力”团伙犯罪、范某文3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共同犯罪、范某文挪用公款犯罪案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文利用其担任卢氏县横涧乡照村某组组长协助乡人民政府征地、管理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挪用横涧乡照村征地补偿款50万元,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范某文、雷某峰、武某阳、赵某文以威胁或“软暴力”手段,在四人任职区域内,多次实施向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的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四人属于“恶势力”团伙,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范某文、雷某峰、雷某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40亩以上,破坏国家土地制度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文、雷某峰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范某文、雷某峰、武某阳、赵某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文案发前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其家属将违法所得4000元主动退缴,退赔被害人崔某某2000元,可酌情对被告人范某文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文挪用公款非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范某文、雷某峰、武某阳、赵某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遂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寻衅滋事犯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雷某峰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阳、赵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雷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休庭期间,卢氏县纪委组织召开了全县基层党员干部旁听庭审警示教育大会,纪委副书记程金磨传达了上级关于全省首例黑恶势力案件的查处通报,卢氏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狄罡结合庭审案例,对参与旁听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要求大家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充分认识党中央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自觉提升党纪国法意识,履职尽责,严守底线,树立基层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切实发挥基层党支部坚强战斗堡垒作用,为全县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凝聚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