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日益增长,因各种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在一般只有机动车受损的情况下,机动车到维修处后,保险公司会派专业定损人员对车辆维修损失进行定损,一般定损金额就是实际维修金额。但也存在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过低,维修厂预计维修金额过高的情况,那么车主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熊某与陆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熊某驾驶车辆至维修处,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至维修处定损,定损人员定损金额为1.28万元。维修处对车辆进行检查后预计维修金额远远不止1.28万元。熊某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公估,保险公估公司公估实际损失为4.1万元,熊某并支出评估费2000元。后维修处对熊某车辆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4.1万元。因保险公司对于维修费用不认可,熊某诉至法院。
太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保险公司提出的公估报告中的问题要求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解释、说明。保险公估公司就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故法院对公估结论的实际损失进行了确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熊某车辆维修损失4.1万元及公估费2000元。
主审法官提醒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对事故车辆维修时,时常会出现预计实际维修金额会远大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的情况。作为车主,在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在维修前委托具有车辆损失评估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对车辆维修损失进行公估,并留存好损失部位的照片,再对车辆进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如果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车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