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1是什么意思(0305是什么意思)

一、问题的引出


由《公司法》第75条,我们可以看出,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取得股东资格。那么对于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其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股东在遗嘱中对股权的处分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判例,之后再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


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院判例


夏某1、夏某2与李某继承纠纷案


××××年××月××日,夏某1与李松勇登记结婚,李某系李松勇与其前妻之子,夏某2系夏某1与其前夫之子。


(1)2002.4.17:李松勇(被继承人)出资设立西安联森医药有限公司,持股29.25%。

(2)2011:夏某1(继承人)与李松勇(被继承人)结婚。

(3)2013.11:李松勇(被继承人)用夫妻共同财产,增持公司2.5%的股权。

(4)2014.2.17:李松勇(被继承人)立遗嘱,其全部31.75%的股权由李某继承。。

(5)2014.3.16:李松勇(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

(6)2014.8:夏某1(继承人)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诉请继承李松勇股权份额的四分之三。

(7)2014.12: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3101号一审判决,判决李某继承李松勇的全部股权,李某支付夏某1该股权对应财产价值中属于夏某1的财产部分。

(8)2015.1:夏某1(继承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9)2018.10.29: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民终13078号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


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的取得虽系李松勇与夏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行为,但夏某1并不因为与李松勇的共同出资行为就获得公司股东身份,其仅对该投资获得的股权利益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李松勇作为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生前立有遗嘱,从遗嘱内容可以反映李松勇意思表示为将其在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股权由其子李某继承,股东资格主要体现在其拥有股权。

李某作为李松勇的遗嘱继承人,依法取得李松勇在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享有该公司31.75%的股权,但其获得股权后,该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中属于夏某1的财产部分,李某应给夏某1支付相应的对价。



四、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利,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司法解释亦在股权的流转、股东资格的确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故股权本身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股权变价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

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不具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的属性。因此,仅由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夫妻另一方对于公司并无经营决策权,夫妻共有的是股权价值而非股权本身。也正是基于此,配偶是无权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也无权参与公司事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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