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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职能的通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文件精神,按照《漯河市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漯编〔2017〕79号)文件要求,漯河市区“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管理职能,由漯河市公安局移交至漯河市城市管理局(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5月1日起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执法,具体执法流程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发布。

二、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应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定点、有序停放,未按指示停放、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骑泊位,以及占用人行道、盲道的车辆均属违法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不得随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停车泊位。

三、违反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关规定的,将由漯河市城市管理局依据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

四、沿街单位、门店、住户应自觉落实“门前三包”,对门前车辆负有管理责任,积极宣传引导车辆所有人规范停放,确保车辆停放井然有序,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五、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序、规范、入位停车,积极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应有贡献。

咨询电话:0395-6595678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28日

编辑:李亚东

审核:蒋士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