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4是什么银行账号(1055是什么银行账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泉州中院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8时3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民初1054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被告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通”)、德化县科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盛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德安、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林友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其审判庭第九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金汇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022,910.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5日为252,580.57元,自2018年9月6日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金汇通立即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额共计49,285,490.69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科盛公司、冠福实业、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德安、林友杉、林福椿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金汇通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5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5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上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