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诉讼费什么时间收回(垫付的诉讼费什么时候可以退还)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这笔费用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先缴纳,等审理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那么,判决后,胜诉原告能否向法院申请退还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呢?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助理李中美介绍,这笔费用依法可以退还。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退还胜诉原告缴纳的诉讼费。
去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法院诉讼费用管理,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制定了《天津法院诉讼费收退费实施细则(试行)》(【2019】14号)。该文件第十条规定:诉讼费退费工作坚持及时、全案、全额原则,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当退还的必须足额退还。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自法律文书生效后前来办理退费申请,材料齐全的,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