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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令

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令,具体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按庐城城区规划,东至外环东路(含路面以东城东医院、名人馆及康复中心),南至外环南路,西至城西大道--苏河路--金汤路--秉璋路(原长冲路)--外环西路,北至外环北路(新军二路),以上区域均包含路面在内。

二、其他禁放场所:禁放区域以外所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其他禁放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110

县长:许华为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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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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