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分所是什么性质(律所和分所的关系)

我在家里思考着所谓大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股权资本均系非法资本进去了律师所中。我建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此引起重视予以清理整顿,净化律师业的发展。

我看到了有的律师事务所招收股权合伙人被骗的事件,也看到了日常有关律师事务所对于某人的宣传中提到某人为高级股权合伙人。

根据我国的律师法规定民办律师所的投资人只能是合伙人或者是设立人,其他人员没有投资的权利。而股权合伙人本来就不是合伙人,而对律师所进行投资的就是违背律师法的规定的。

商业资本进去了律师行业,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正常发展,导致了性质发生了变化!律师成为了商业资本赚钱的工具。在这方面已经引起了广大律师的觉醒。有些大的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攻城掠地,大肆实行商业资本的运营。有的采用引进社会商业资本的进入,有的采用分所的聘用律师加入的方式。分所的所有投资由分所聘用律师来投资,大律师所的合伙人采用空手套白狼的方式来攫取非法的商业利益!这种方式摧毁了正在发展的中小律师事务所,迎合了政府追求高大上律师事务所的需求。这样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极度扩张的律师事务所一度还得到了有关当地政府的扶持。我认为这是在引狼入室、自毁长城。

我这个“在野律师科长”的观点希望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