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五星级指什么(碧桂园五星级指哪五星)

—提要—

近日,北京高院对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认为“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COUNTRY GARDEN及图”申请在第37类上具有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钩玄—

据悉,碧桂园公司提出了第13792097号商标与诉争商标相同却注册成功的依据。该商标的申请类别是第35类,主要是“为他人推销”等服务。


但此案中被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的类别是第37类,即:“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等服务上,并非是碧桂园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房地产行业。


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五星级是对我国涉外旅游接待机构划分的档次、等级,共分五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其档次越高。具体的评定办法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设施设备评定标准、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评定标准、清洁卫生评定标准,宾客意见评定标准等执行。由此可见,“五星级”是一种服务质量的描述并具有特定的评定标准。

而“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作为碧桂园的广告语,是碧桂园一直以来对外传递的服务理念,至于是否表达“五星级”这一“最高级别”的服务质量,因而具有欺骗性,不知是否有不同观点。

—判决原文—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6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湖,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露,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碧桂园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25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碧桂园公司。

2.申请号:25923560。

3.申请日期:2017年8月17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建筑,敷石膏、涂灰泥,砖石建筑,建筑设备出租,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照相器材修理,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防锈,轮胎翻新,家具保养,清洗衣服,消毒,电梯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游泳池维护。

二、被诉决定

2018年12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251915号《关于第25923560号“碧桂园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COUNTRY GARD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碧桂园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事实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指定使用在“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等服务上,可能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对服务质量等特点的描述,进而使得相关公众因为相信该描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具有相当的欺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碧桂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碧桂园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未对其指定服务的质量作出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且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二、与诉争商标完全相同的第13792097号商标已获准注册,诉争商标也应获准注册;三、原审法院未对碧桂园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作出评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碧桂园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交了“碧桂园”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百度搜索页面截图、荣誉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碧桂园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诉争商标经推广使用与碧桂园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对应关系。其中,第13792097号商标的标志与诉争商标相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碧桂园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碧桂园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获得荣誉情况,用以证明碧桂园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服务品质,诉争商标不具有欺骗性;2.部分在先判决,使用了诉争商标的办公场所、活动照片,宣传视频等,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公众误认,个案审查原则应受限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因欺骗性导致对商品特点的误认,包括对商品性质、质量、原料成分、功能用途、工艺技术等方面的误认。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应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综合考虑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欺骗性。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英文“COUNTRY GARDEN”及图形上下组合构成。其中,“五星级的家”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最高档次的房屋,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具有极高水平,进而对服务的质量产生误认。碧桂园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在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能以此认定其在指定服务上均可达到最高水平,进而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诉争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已经与碧桂园公司建立了对应关系,与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误导公众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此外,第1379209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诉争商标不同,故其核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此,诉争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原审判决未对碧桂园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评述虽有不当,但最终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碧桂园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志甫

审  判  员   俞惠斌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杨 琦

书  记  员   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