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股什么意思(法规股是什么意思)

老百姓口中的“红头文件”,就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在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点重点问题分享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各级行政机关根据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各自的职责。因此“红头文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办公厅)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别提醒:乡镇人民政府也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因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在于落实上级的各项政策规定,其工作主要在于贯彻落实,且在党中央、国务院“精文减会”等的要求下,乡镇人民政府基本上没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本文所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制定的。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只有纳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才能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之外的部门则无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于各级各部门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无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有权机关依法制定。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体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内设法规科(法规股)或者承担法治职责的科室(股室)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

在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时,一般也同时编制合法性审核主体清单,明确审核主体,同步向社会公布。

五、对违法“红头文件”的救济途径

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如果认为“红头文件”不合法,该如何寻找救济途径?

一是向制定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要求对“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向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附带审查申请,要求就某件“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具体申请审查程序,普哥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