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机基准分有20分,违反相关考核指标将视情况扣分,3分及以下甚至0分,当心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今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今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涉及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共7章45条,内容涵盖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人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奖惩等方面。
办法确定出租司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出租司机基准分值为20分,违反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现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参加培训;一个考核周期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连续两个考核周期等级均为B级等情况,将被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该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1〕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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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出租汽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图片来自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