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7月,J省T市J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某华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华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内销售的部分小家电涉嫌存在违规,其中有一款标注G省S公司为制造商的“索X”电热水壶(型号SDSH-6613、额定电压220V、容量1.5L、额定功率1500W,生产日期2017年11月8日),该款商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范围,但使用S公司的厂名通过认监委平台进行查询,发现S公司曾作为制造商委托他人代工办理过一份电水壶的CCC证书,但该证书早在2017年1月就已被撤销。J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后查明,某华超市于2018年6月进货了3台该款电热水壶,进货时并未查验有效的CCC证书,进货单价为68元,零售价为79元/台,截止J区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尚未售出。查处过程中,根据J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某华超市已对上述产品下架停止销售,没有违法所得。经过后续调查、处罚告知和听证程序,J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认定该款电热水壶是在相关CCC证书被撤销之后生产、属于未经认证,某华超市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某华超市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后某华超市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J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注:案例内容摘自(2019)苏12行终285号二审判决书)
疑难解析
现行《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2020年11月修订前为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尚无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最接近官方版本的释义是由王凤清(时任国家认监委主任)、李适时(时任国务院法工委副主任)主编的《认证认可条例释义》(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版),虽然从效力上只能视为学理解释,但从立法原意的理解方面有较高参考价值。《释义》对此解释为“本条对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目录产品的其他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可见“出厂”“销售”是分别对应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在执法文书中应该予以区分,如分别表述为“生产商出厂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销售商销售未经认证的商品...”。而相应罚则第六十六条(修订前为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结论建议
生产领域认定存在“出厂”的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认定存在“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界定原则大不相同,前者是以“已经发生”为界定原则,而后者则是“正在发生”即可认定;举例来说,同样在仓库内发现了批量未经认证的产(商)品但实际尚未售出过,对于生产领域的生产者来说其并不构成违法,而销售领域的销售者则已经构成了“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日常实践需要特别注意、区别对待。
作者系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孔迪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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