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工资需要什么担保(财产保全用什么担保)

49. 劳动争议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中财产保全的规定。


【律师解读】


1.原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系两个条款合并为现司法解释(一)的一个条款,且未做删减。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四、进一步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中明确规定“(三)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保全规定。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等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农民工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中明确规定:“(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中规定:11、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较为严重的企业,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劳动者的生计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注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实现,又要防止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用“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方式,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5.从立法角度考虑,一方面兼顾了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能存在的现实困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另一方面又防止对用人单位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长期查封可能会对企业生产造成影响,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应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体现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取向的立法目的。


6.鉴于目前无论基于立法规定或司法实践,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可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仅限于劳动者一方,因此如系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案件,并向劳动者提出索赔要求的,尚不具备要求对劳动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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