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隆化工厂工业分析一般做什么()

垃圾的分类处理已经成为生活常态

如何实现“变废为宝”

垃圾发电给出了答案

然而盐城有家企业排放不达标

需要进行赔偿

却以耗资技术改造为理由

要求抵扣责任赔偿的款项

......

我觉得我们技术改造的费用应该可以抵扣部分赔偿修复款项......

您还真有点想法哈......

基本案情

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是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于2005年建成并投产运行,2008年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每天处理盐城市区的生活垃圾约1200吨。

2014年7月1日,《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施行,要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但因大吉公司建厂较早、工艺技术趋于落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一直未能实现达标排放,也因此多次被行政处罚。

2018年,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大吉公司为被告,向盐城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大吉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具体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吉公司于2019年5月全面停产,涉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也已整体搬迁至盐城市静脉产业园。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标排放,运行稳定。大吉公司提出,其为停产技改投入高达2000多万元,同时斥巨资用作新厂搬迁,这些费用都涵盖在责任范围中,因此法院判决具体赔偿金额时对上述费用应当予以考虑,进行适当抵扣。一审盐城中院、二审江苏高院均认为,大吉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最终判决大吉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00多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2014年,江苏高院审结常隆公司等六家企业1.6亿元天价赔偿案,一时轰动全国。该案中,江苏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创设性地提出,对赔偿款的40%部分,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企业投入的部分技改资金抵扣环境损害赔偿金。但是,抵扣的条件非常严格,要求企业在一年时间内完成技术改造、真正实现明显降低环境风险的效果,同时还要求一年内不得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常隆公司案的裁判方式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和预防性司法的结合,目的在于引导、鼓励、支持污染企业在没有法律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自觉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而在本案中,并不具备抵扣的适用条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常隆公司案中,抵扣条件是当事人技术改造投入实现循环利用,而循环利用并不是法律对当事人的强制性要求,只是法律与政策鼓励的环境保护方式。该技改投入在实质上减少了本来不可避免的无害化处理社会总成本,这与将款项用于环境修复相比,效果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本案中,大吉公司技改投入是为了本企业大气污染物达到合规排放所必须支付的企业成本,而合规排放本身就是大吉公司不可违反的法定义务。大吉公司在法律有明确要求、自身并无不可逾越的政策和技术障碍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间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涉案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状况,如若允许适用技改抵扣的执行方式,无异于变相鼓励超标排放。

环境资源审判发展日新月异。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正常经营的协同关系,是每一级政府、每一家企业必须积极应对的课题。本案判决指出,当经济利益与公共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保障公共环境利益,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江苏高院在二审判决中,通过类案比较的方式全面分析了技改抵扣的适用条件,明确指出抵扣的目的在于促进环境公共利益的保障,绝不能成为企业逃避法定义务的变相手段,这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借鉴,也是对最高法院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加强类案检索要求的贯彻落实。

(省法院臧静、刘尚雷)

(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来源: 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