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会判什么刑(财务造假会判什么刑罚)

公司是一种营利组织,所以必然存在财务系统,财务系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子系统,负责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配管理等。

总而言之是公司的“经济命脉”,公司的赚钱花钱都由这个“经济命脉”一手掌控,它自然也就成了一些人眼中的“肉骨头”。

可以说很多非法的经济想要获得成功,都得通过干涉这个系统,所以这个系统内部很容易出现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最多见的就是“作假账”。

即不真实地反应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不如实地反应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公务的帐。

它的主要方式有: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或者删除交易事项;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故;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如何理解这些方式?这里举一些例子:


1.就是“阴阳合同”,就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准备两份,一份是给相关部门看的,用于纳税的,金额相对较小;还有一份就是把剩下的钱款补足用的,不走明面,不用纳税。

2.一般指的是通过伪造凭证侵占资产来达到建立“小金库”的目的,这些小金库完全属于个人,任由个人取用。

3.即“隐匿收入”,因为“税”本身是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来的,想要缴纳的税款低的办法,就是把收入“变少”,所以有的公司给个人发工资的时候,只发一部分,另一部分以其他方式补足。

4.就比如说一些公司制作一部电影,原本不需要那么多人,但是就偏偏写着1000个人,拍了多少个月,这些里面都是一些虚假的成本,却可以抵去不少税。

5.就是指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使用附注中不一致的会计政策,比如采用的是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而附注中却写的是平均折旧法计提折旧。


可以看出来这些方式都是基于不同目的之上,或是老板为了公司授意会计而为,或是会计主动为了公司着想请示公司而为,或个人为贪欲而为......这也回答了公司财务作假账,该如何担责的问题。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做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表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企业财务出现假账的情况下,由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

这里的直接负责人即授意人包括法人代表、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直接责任人一般是经办人,比如说会计。

想要知道财务作假账到底由直接负责人还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就要根据开头所述作假账的方式和目的来具体问题问题分析。


如果是有心授意而为,比如老板为了逃税、信贷、项目等,要求会计进行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隐瞒或者删除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故,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作假账行为。

像这种情况当然老板和会计都要承担责任,除非会计是被教唆和胁迫做的,就需要拥有自己被教唆和胁迫的有力证据才可以免责。

比如说在明星郑S逃税7000万一事上,张H帮她操作了逃税一事,在郑S需要补缴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情况下,张H也被处罚了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

如果是有心串通一气,即会计主动对老板请示,而老板也点头答应了,那么之后会计进行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隐瞒或者删除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故,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作假账行为,这两人一样都要负责。

这种情况不存在什么例外。

比如范BB一案中,如果她担任法人的公司,会计跑来向她申请虚假申报,范BB思考了一阵子以后,同意了,那么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如是个人为了满足贪欲而为,其他人没有分得任何回扣、赃款,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在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那么当然是由个人负责。

比如90后达W卓玛被要求担任出纳的同时担任会计,之后为了一己私欲,即赌博购物,利用职务之便,蒙蔽众人,并且虚构、删除了一些交易事项,隐瞒了一些凭证,通过网银把公司的2155万元分96笔转入个人账户,最终花了215万余元,那么她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但是如果上级领导在个人贪欲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也难逃惩罚。

在这个案件中,不仅达W卓玛被判刑了,其领导、法人代表刘Z兴也被逮捕归案,因为是他让达W卓玛一人担任出纳和会计,导致她得不到有力监督,因此刘Z兴将被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所以还是那句话,其实公司财物作假账谁来承担责任,依然要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保持本真,“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其他情况就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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