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100%货款(不含买方保证金)划入交易所账户。
2.买卖双方自第三交割日后规定时间,对车(船)板交割货物的交收事宜进行协商,办理交收。
3.配对后至最后交货日次日,交易所按双方确认情况进行结算。
委托交易所结算的、全部货物交收完毕后,买方或者卖方一次性提交此次交割货物数量、质量、增值税发票流转及应划转货款等信息,对方应在当日内进行确认,若有异议。
应在提交信息之日起(含该日)3个交易日内提供有效证明。逾期未提交有效证明的,系统将按照发起方提交的信息自动确认。交易所按双方确认结果进行资金划转、释放买卖双方的剩余资金。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交易所退还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和买方货款。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