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月16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对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康车务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2〕15号),该车务段镇安车站货场堆放的砂石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设置不低于堆料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造成扬尘污染。还因该段扬尘污染问题被群众多次投诉,对其进行3万元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29日对铁路西安局集团公司安康车务段镇安车站货场进行调查,发现该车务段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该车务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日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H环罚告字〔2021〕275号)告知该车务段陈述申辩的权利,该车务段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处罚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应对该车务段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该段扬尘污染问题被群众多次投诉,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从重处罚的情节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八)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的违法行为"之规定,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车务段作出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商洛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