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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流窜在临城、宁晋、平山、灵寿、高邑、井陉等地盗窃学校电脑等财物,被人们称为“电脑大盗”的犯罪团伙进行审判。被告人蒲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七年,并处罚金各5万元;被告人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63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蒲某、张某退赔盗窃相关学校的财产价值款。

被告人蒲某和张某都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于2013年同在狱中时成为狱友。出狱后,因手头紧,缺钱花,便相互联系,预谋重操旧业,寻找不法生财之道。2017年7月至10月,蒲某伙同张某驾车,分别流窜到石家庄市井陉、灵寿、平山、邢台市临城、高邑、宁晋和内丘2市7县11所中小学、职教中心盗窃大量电脑及配件、手机、现金等物品。蒲某、张某将上述盗窃的电脑及配件分批多次低价卖给在石家庄市太和电子城经营二手电脑的被告人李某,李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蒲某89560元,蒲某再转账给张某33475元。经鉴定,被告人蒲某和张某窃取的物品中能够做价格认定的物品价值为115374元,另窃取现金50423元。

被告人栗某也有盗窃犯罪前科,出狱后,贼心不改,又曾伙同蒲某窜至临城县某中学教职工宿舍盗窃大阳DY110-2E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763元。案发后,经公安追赃,该摩托车已返还。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蒲某参与作案共11起,价值为165797元;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共10起,价值为164034元;被告人栗某参与作案1起,价值为1763元,李某收购赃物获利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栗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蒲某、张某、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已起获,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蒲某、张某、栗某和李某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也提醒,此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蒲某和张某之所以把作案目标放在学校,就是想象学校安保力量薄弱,尤其是节假日更是疏于管理,所盗窃7个县的11所学校全部得手,从中暴露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严重漏洞。因此,特提醒各地各个校园应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充实安全保卫力量,对校园财物妥善存放,严格管理,尤其暑假、寒假和节假日更要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燕赵都市报 记者任利 通讯员李忠勇 甄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