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商务卡要什么要求不(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需要什么条件)

近年来,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发卡企业“跑路”现象时有发生,很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由此产生了很多有关预付卡方面的举报投诉,也引起了很多纠纷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要解决预付卡举报投诉多发,预付卡监管领域矛盾突出问题,需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加以解决。下面谈一下有关预付卡监管的几点思考,以供参考。


科学合理划分监管部门职责




(一)目前,各地对预付卡退卡纠纷及“跑路”现象所对应的监管部门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认为商务部门是预付卡行业管理部门,并且有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以认为凡是有关预付卡的举报投诉均应由商务部门负责处理。而有的地方则认为预付卡举报投诉属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按照规定,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理。还有的地方并未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因此在各相关部门之间推来推去。

如果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不合理,本应负责处理的部门未能尽到职责,没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反而站在第一线,这基本不可能解决问题以回应消费者诉求。对于未明确具体处理部门的,举报投诉可能在各相关部门之间推来推去,这更不可能解决诉求,同时也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无论哪种原因,都会因为未能解决问题,未能化解矛盾,而可能产生更大的矛盾。所以在政府监管层面,科学合理的部门职责划分是解决预付卡举报投诉的基础,必不可少。那么对于有关预付卡的举报投诉,到底应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处理呢?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而不是搞一刀切,人为划分。

(二)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下针对发卡企业的举报投诉由商务部门负责处理:1.商家未在发卡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2.商家发卡时虽提供了购卡章程,但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3.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卡,商家未要求购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4.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了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超过1000元;5.记名卡设立了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低于三年;6.消费者退货时,商家未将资金退至原卡;7.商家未依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商务部门作为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以上这些举报投诉均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商务部门责无旁贷,应当履行监管职责,依规作出处理。当然,《管理办法》并非只调整这七方面内容,本文仅列举举报投诉相对较多或者与其他部门存在管辖争议部分。实践中,举报投诉较多的健身休闲、儿童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并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法人也不包含在内。

(三)如果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对商家服务不满意或者认为商家未能兑现当初承诺或者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卡等,这属于商家与消费者的纠纷或者是商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应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四)如果消费者举报投诉的内容诉求是“服务质量”,则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来负责处理,因为“服务质量”是专业问题,涉及到了专业知识,只有具备专业知识的行业主管部门才能处理,比如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卫健部门等,市场监管部门不懂也不应处理此类举报投诉。


给消费者提个醒




(一)消费者办理预付卡的根本原因其实只有一个,就是图个优惠,优惠幅度越大则办卡越活跃,办卡的人越多。但是消费者在办卡过程中,往往只考虑自己能享受多大优惠幅度,得到了多少实惠,却忽略了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一般来说,发卡企业的行业利润很难超过30%,很多行业甚至不到20%的利润,如果商家以30%甚至更高的优惠幅度吸引办卡,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拒绝办理。实践中,“跑路”商家多是以超过30%甚至更大的优惠幅度吸引消费者办卡,最后人去楼空。当然,不排除极少数商家真心大幅度让利促销,发卡优惠幅度超过30%,但是如此情况太少,即使有这样的商家,怎么正好就能“砸”到你的头上。30%以上的大幅度优惠,不符合发卡企业行业利润规律,是不可持续的,消费者面对如此大的优惠幅度,应提高风险意识,拒绝心中贪念。如果商家以20%的优惠幅度办卡,则要谨慎办理,低于20%的优惠幅度可以选择性办理。

(二)如果消费者有购卡意愿,希望通过办理预付卡得到更多优惠,建议到已在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中购卡,企业名单可以通过官网查询。这些备案企业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较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企业本身实力较强,一般不会倒闭,更不会“跑路”。三是根据发卡企业的不同类别,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在银行存有预收资金余额20%、30%、40%不等的存管资金,即使未来企业经营异常,依然会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基本的风险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要了解优惠幅度愈大,存在的潜在风险就愈高的道理,要有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判断能力,而不是出了问题便一股脑推给政府相关部门,认为都是政府的责任,自己没有问题。


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现实中,有发卡企业“跑路”前一周仍在搞促销活动,优惠幅度远超行业利润,甚至拖欠了大量房租及供货商货款,一周之后则闭店歇业、溜之大吉。此“跑路”行为并非一般意义的消费维权,因为发卡企业目的并非是如何搞好经营,而是抱着“干一票就走”的想法吸引消费者办卡,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第四种类型的定性。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对此进行认定,对“跑路”商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话,将起到极大震慑作用。当然,无论“跑路”商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还是法院最终判决消费者胜诉,如果商家本身没有退款还款能力的话,消费者的预付资金依然无法被追回,合法权益依然得不到保障。


它山之石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北京条例),“北京条例”作为规范预付卡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可以约束行政部门,也为人民法院审判有关预付卡案件提供了依据和参照。“北京条例”对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进行了更加清晰、明确的划分,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北京条例”通过“7日冷静期”“退卡退款设时限”“发卡数量金额超规模备案”“预收资金存管”等条款的设立,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在北京市之前,上海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探索和引领作用,2018年已针对预付卡进行了地方立法,制定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上海规定)。“上海规定”对于加强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起到了积极而重要作用。同时,“北京条例”和“上海规定”都有一条隐形但无处不在的线,这条线切断了发卡企业卷款“跑路”的退路,消灭了卷款“跑路”的环境和土壤。

笔者建议其他地方学习京、沪两地先进经验,在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深入调查研究,博采各地精华,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范预付卡发行秩序,防范风险、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系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隋键成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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