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公司的风控干什么(财富公司的风控干什么的)


‬基本案件情况介绍



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心中企财富(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房屋抵押担保、投资理财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理财服务合同》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被告人卢点某某于2017年1月24日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卢某某系中企财富(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某系中企财富公司财务部及风控部负责人。


‬检察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7年1月间,中企财富(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企财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财富公司)以投资理财为由,公开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6000余万元。

郭某某、陈某某等31名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投资人民币4000余万元,返款人民币900余万元。

被告人卢某某为中企财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吸收资金及日常经营。

被告人王某某系中企财富公司财务部及风控部负责人负责返息、放款、收款及放款审核等工作,2016年6月15日离职。王某某任职期间,报案投资人投资人民币4000余万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7年1月24日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公安机关查封房产处,东结银行账户24个,扣押印章7枚、电脑1台。

在法院审理期间,卢某某退赔人民币20万元,王某某退赔人民币6万元。


‬法院最后的审理结果

2018年4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律人华哥说法】


1、非法集资金额案件中,财务人员、风控等部门主管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2、王某某负责财务和风控,为什么会认定为主犯而没有认定为从犯?

3、王某某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适用缓刑和不判罚金为什么没有被采纳?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王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因为被告人王某某是公司重要部门的高管,在公司负责返息、放款、收款审核工作中,全面的接触了非法集资的整个过程,参与其中并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王某某为什么没有认定为从犯?

因为王某某从事的是重要岗位的工作,对于整个犯罪起到关键和主要的作用。


最后,王某某辩护律师的缓刑和罚金观点为什么没有被法官采纳?

因为王某某虽然有部分退赔情节和自首情节,王某某给投资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无法全部退赔,在整个过程中并非起到辅助和帮助的作用,所以,不对王某某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