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的oa地址是什么意思(东阳光Oa)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2-11号

债券代码:163049 债券简称:19东科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2月14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体董事均以通讯方式对董事会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任职的子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该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该名激励对象不具备激励资格,不得作为激励对象列入激励名单,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2名调整为91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31.00万股调整为9,320.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47.70万股调整为2,258.70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董事张红伟先生、李义涛先生、张光芒先生、钟章保先生、王文钧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临2022- 13号)。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除1名激励对象因任职的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而不具备激励资格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和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2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9,320.00万股,授予价格为5.13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2-14号)。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减少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更好地保障公司生产经营业绩,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择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投资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临2022-15号)。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东阳光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2-12号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2月14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全体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对会议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2名调整为91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31.00万股调整为9,320.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47.70万股调整为2,258.70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综上,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临2022-13号)。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除1名激励对象因任职的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而不具备激励资格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2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3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13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2-14号)。

监事会

2022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2-14号

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2月14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9,32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13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以2022年2月14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将按照人民币5.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9,3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2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02号)、《东阳光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临2022-03号)等文件,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发布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指定的监事未收到任何公司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临2022-05号)。

4、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2-08号)、《东阳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于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除1名激励对象因任职的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而不具备激励资格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和其他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以2022年2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9,320.00万股,授予价格为5.13元/股。

(三)权益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2月14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首次授予数量:9,320.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01,389.7259万股的3.09%

3、首次授予人数:91人

4、首次授予价格:5.1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3、上述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任职的子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该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该名激励对象不具备激励资格,不得作为激励对象列入激励名单,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0万股。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2名调整为91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31.00万股调整为9,320.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47.70万股调整为2,258.70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2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3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13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4日,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3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26,562.0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具体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5、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2-16号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实

业”)持有本公司股份842,894,8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7%;截至本次股份质押,深圳东阳光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637,798,354股,占其持股数量的75.6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累计质押股数数量为637,798,354股,占其持股数量的75.67%;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数数量为1,229,354,622股,占合计持股数量比例为76.50%。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的通知,获悉其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进行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者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深圳东阳光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未来半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18,457.08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21.90%,占公司总股本的6.12%,对应融资余额67,000万元;一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32,407.08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38.45%,占公司总股本的10.75%,对应融资余额148,500万元。具体以实际办理股票解除质押登记情况为准。

深圳东阳光实业资信状况良好,还款来源包括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具备充足的资金偿还能力。

2、深圳东阳光实业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深圳东阳光实业上述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深圳东阳光实业上述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截至目前,上述质押未有出现引发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风险的情形,亦不会出现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实质性因素,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不产生影响。

(3)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者其他保障用途。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2-13号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2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02号)、《东阳光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临2022-03号)等文件,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发布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指定的监事未收到任何公司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临2022-05号)。

(四)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2-08号)、《东阳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于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内容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2—15号

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套期保值的目的

为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决定选择利用期货工具的避险保值功能,由公司下属子公司择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控制公司生产成本,有效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障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二、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本次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铝锭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套期保值面临的风险

1、市场风险:如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相背离等,可能造成交易损失。

2、政策风险:如期货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造成交易损失。

4、操作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或操作失误所造成的风险。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四、套期保值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风险控制和交易止损机制,并严格在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办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2、在制订交易方案的同时做好资金测算,以确保可用资金充裕;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在市场剧烈波动时做到合理止损有效规避风险。

3、合理设置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同时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定期组织业务关联岗位培训,强化业务流程学习,增加风险管理及防范意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养。

4、根据业务需要,在公司主管财务部门安排指定人员进行账目处理、资金调拨,并跟踪账目结算,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完善内部资金监管机制。

5、遵循锁定项目利润、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期货交易操作。密切跟踪市场行情变化,关注价格走势,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尽可能降低交易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铝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有利于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本次业务的期货品种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要求;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时提请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东阳光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开展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