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在什么时候后实际取得(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问题1:企业的政府补助金如何入账?交所得税吗?

解答: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

根据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形式不同,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相关补助文件会要求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将在较长的期间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有两种处理办法可供企业选择,一是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使用逐步结转入损益;二是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收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给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总额法

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的冲减。

2.净额法

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冲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总额法

先按照补助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通过折旧或摊销等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2. 净额法

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总额法的,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选择净额法的,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在收到时应当先判断企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只有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将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2.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

(五)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后,经政府部门验收不合格或不满足当初政府补助所设定的条件等,政府部门可能要求企业退回政府补助。

如果被要求退回的政府补助,尚未使用,会计处理还记录在“递延收益”的,直接借记“递延收益”,并按退回的资产冲减相关科目。已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属于前期差错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满足税法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只起着推迟交税的作用,实际上最终还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2021年底薪低,2022年1月年终奖一下发了15万,扣了2万8的税,退税时怎么把这笔款记入2021年收入啊?

解答:

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是按照纳税人(个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时间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因此2022年1月取得的奖金只能算为2022年度的所得,而不能算为2021年度的所得。


问题3:企业收到财税协会的会费收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其中,“中科协”全称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也是“协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营改增开始的2016年5月1日开始,社会团体的会费就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在实务中,凡是正规批准成立的、经过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的各类协议,基本上都是在财政部门领取的专门财政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因此,正规协议收取会费,只会开具正规的财政票据,而不是所谓的免税发票。

有人根据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推断出会费也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然后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推断出:社会团体会费税前扣除必须要取得免税发票,否则就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的推断过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却与现实符合。大家都清楚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公立医院从未开具过免税的增值税发票,因为公立医院开具的也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因为,同样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规定:“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医疗收费票据,虽然不是免税发票,但是依然可以按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企业收到各类协会的会费缴纳票据如果是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是,如果不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而只是协会自制的收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问题4:收据扣抵企业所得税如何操作?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如果满足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收据”以及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交易对象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增值税起征点就是500元/次。

2.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

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可以使用分割单和收据的

28号公告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或者企业租房时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可以分割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强调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必须是本单位抬头。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注意:是劳务!不包括货物),采取分摊方式,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5: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个人养殖的鱼虾可以用收据直接入账做成本吗?汇算时需要剔除这笔成本吗?

请教刚接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水产销售,一直都有购买个人养殖的鱼,虾,没有发票,只有收据。我看以前的会计做的凭证都是有发票的,询问后得知是DK。

请问我们购买农户养殖的鱼虾是否可以直接用收据入账做成本?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这个收据的成本是否又要剔除呢?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增值税起征点就是500元/次。

因此,企业向个人收购自产自销的农产品金额超过500元的,就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就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时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对于农户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包括鱼虾),有两种渠道取得发票:1.农户在税务局代开农产品自产自销的免税发票;2.企业在税务局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然后由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问题6:为什么类似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这类的IGO组织无法提供捐赠票据抵扣个人所得税呢?

今天收到了邮件回复: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是应中国政府要求,在中国开展工作的政府间组织(IGO),有别于民间机构(NGO)。因此,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捐赠票据(发票)等,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信息。UNICEF为捐款人提供的捐款收据不能用于税前抵扣。

不太明白为什么IGO就不能呢?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目前,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负责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纳税人在需要进行公益捐赠扣除时只要查询最近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告就行了,而且名单也是动态的。

因此,公益慈善捐赠只有通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个人直接向受助对象捐赠或通过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捐赠,是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题7:银承贴现没有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要调整吧?

我们是一家小企业,着急资金周转,找银行贴现银行还嫌我们不够格不给办, 外面一些正规贴现公司要8-10个点子(跟抢没区别了),我们就找的一些小企业,但是他们只能提供收据,这样的话 先做到财务费用,汇算清缴时调增可以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除非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交易。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票据贴现业务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票据贴现发生的支出,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就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问题8:过年过节为员工准备的福利,如果能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吗?

解答: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过年过节外购货物(或服务)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的,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9:增值税发票丢失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很悲催地把一张40万的增票弄丢了,网上看了很多,基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开票方去税务局开已报税证明,连同底联的复印件加盖章就可以给我这边正常入帐并抵扣票面上的增值税。但问题是公司说没有发票原件,公司在年底就无法抵扣25%即1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要追究就只能个人承担,一年都挣不回来啊。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

解答:

(一)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三)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