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崧(王崧舟)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322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王崧

性别:男

年龄:43

住址: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3号太湖苑小区3幢103室挂户

身份证号:340104********0537

立案时间:2019-06-03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截至2014年12月23日卡号为403393000616700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890元、利息20865.08元、年费480元,合计71235.08元[之后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被告王崧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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