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驰为什么要同级别(本级别背驰)

缠中说禅背驰-转折定理:某级别趋势的背驰将导致该趋势最后一个中枢的级别扩展、该级别更大级别的盘整或该级别以上级别的反趋势。

定理一共表述了某级别趋势背驰后出现的三种情况:一、该趋势最后一个中枢的级别扩展;二、该级别更大级别的盘整;三,该级别以上级别的反趋势。这三种情况的力度依次加强。

一、该趋势最后一个中枢的级别扩展。



该级别趋势最后一个中枢之后的次级别走势背驰,那么其后至少会出现同级别的一次反抽,该反抽最简单的结构需要三段次级别组成。那么该反抽的这三段次级别走势,必然至少有一段和该趋势的最后一个中枢波动区间的极值,即中枢波动的最高点GG或最低点DD,相互重叠。即该趋势的最后一个中枢级别扩展。如果该反抽连中枢的波动极值都不能触及,那么该反抽等同于再次形成该趋势的一个新中枢,那么前一个中枢就不是该趋势最后一个中枢,这和题目相矛盾。所以某级别趋势背驰后,最弱的反抽就是使得该趋势最后一个中枢级别扩展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虽然该反抽并没有回到中枢区间[ZD,ZG],但是这并不是第三类买卖点,因为第三类买卖点规定的对中枢的回抽是次级别的走势,但是该反抽是和中枢同级别的,所以不是第三类买卖点。

进一步的分析该反抽。显然,该反抽至少由三段次级别走势构成,并且由上面的分析就知道,这三段次级别走势,任意一段都没有回到前面的中枢,因此,该反抽的第一段次级别结束时,必然存在一个第三类买卖点,一般来说,该第三类买卖点不具备参与价值。

二、该级别更大级别的盘整。



这一条与上一条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产生高级别中枢,不同之处在于,高级别中枢产生的方式不同,我相信很多人都没有真正明白,都产生高级别中枢,为什么两种情况又不一样呢。其实很简单,两种情况对于中枢的认同,采取的是不同的标准。

假设某一段走势有两个中枢,其走势可表示为a+A+b+B+c,其中A,B是两个中枢,a、b、c是连接中枢的次级别以下走势。这时如果c发生背驰,由背驰-转折定理第一种情况就很容易知道,这里必然产生一个和A、B同级别的中枢C,围绕C中枢的波动和围绕B中枢的波动重叠,这时候B中枢产生级别的扩展,这种情况下,B和C只承认一个中枢,简单的讲,就是要么这时候将B看做是C的内部中枢内部结构,要么将C看做是B的中枢内部结构,注意,这与下面要讲的内容就不一样了。

同样的a+A+b+B+c走势,当c发生背驰,出现一个和B同级别的中枢C后,C的波动区间和B的中枢区间重叠。这种情况下,B和C两个中枢都被承认,并且各自独立。这里和前面的情况的区别是,前面只承认一个中枢,因此是没有新的走势类型的,原走势类型仍然延续,而第二种情况,由于承认两个中枢,所以是存在新的走势类型的,原走势类型已经结束。

如果新走势类型只存在一个中枢,那么新走势类型就是一个盘整,其后,必然连接另一个趋势,这三个走势类型就构成更高级别的中枢,或者叫更高级别的盘整。

第二种情况这样构成的中枢和第一种情况级别扩展的中枢,二者的级别显然是一样的,但是意义却不同。这个问题留一个尾巴,以后专门在讲级别的时候再说,不然这个地方讲的太复杂,又搞的跟原文一样难懂了。

三、该级别以上级别的反趋势。

相对于前面两种情况,这个就很容易理解了。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新的走势类型出现两个以上中枢,就是这种情况。

由本节就知道了反弹的最低要求是什么,所以那种离最后一个中枢波动最远的次级别背驰,就成为抄底的绝佳对象。另外,本节只是说反弹的最小力度是使最后一个中枢的级别扩展,可没有说,最后一个中枢的级别扩展,就是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