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100万 可以陪多少(第三方100万够吗)

背景

回某于2018年7月24日和斗鱼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约定在斗鱼平台解说王者荣耀。

4个月后,即2018年11月1日,回某又和虎牙签订了《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和《委托协议》。

前者约定,回某自2019年1月1日起在虎牙平台直播,并给予虎牙商业代理和行纪安排的独家授权。后者约定,如果斗鱼追究回某跳槽的违约责任,虎牙会代为处理,并承担100万及以内的违约赔偿金,但这笔钱要计入双方合作期间的虎牙对主播的推广成本。

虎牙承担主播违约金的前提是主播依约履行独家协议,如果主播单方终止协议、或违反独家条款、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虎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均被视为重大违约:

虎牙有权收回主播在其平台已获得的所有收益;主播赔偿1500万元作为违约金,或者向虎牙支付在其平台已经获取以及能够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作为违约金;并且,赔偿由此给虎牙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金是1500万还是收益的5倍,以较高者为准。

2018年11月3日,湖南某第三方公司代虎牙向回某转账75.2万(税后)作为基础合作费用。回某表示想继续留在斗鱼直播,2019年1月2日,回某又把这笔钱转回给第三方公司。虎牙认为回某没有履行《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的直播义务,已经构成重大违约,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某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支付违约金1500万。

回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违约,理由是其在虎牙支付基础合作费用前已经要求撤销合同,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

2018年11月3日,回某的父亲要求虎牙先别打款,因为担心违约金超过100万,虎牙无法承担全部违约金,导致回某也无法承担赔偿金。

虎牙的工作人员则回复:

“我们行业跳槽现象是频发的,公司处理情况也很娴熟,有专业的法务团队来帮主播处理违约金,我们挖了这么多主播没有出现违约金让主播承担的情况,何况老回是花大价钱邀请来,副总裁亲自点名的。然后具体这个事情得问老大,因为周末休假,我自己目前一时也不能给答复和决定。既然您担心我周一的时候去财务部沟通能不能延迟打款。其实老回只要好好直播,其他不必担心的。虎牙比斗鱼正规非常多,这个您放心。”

11月4日,回某的父亲再次表示担心违约金超过100万,并两次提出“撤销合同”,虎牙方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没有决策权。

回某本人也询问能否等他去了虎牙,虎牙再支付基础合作费用。虎牙工作人员回复:

“所有主播都是到了帐后才来的。还有提前整整一年的,这个不用担心。”

“……违约金的事情完全不用担心,老回你应该知道的,这个行业换平台的主播太多了,没有需要主播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出现过,然后你实在担心100万不够赔的话,我周一向领导申请一下,重签一份帮赔更多金额的委托协议,另外还可以拖一下和斗鱼的涨薪签约,这样违约金也不会高……”

“这个事情不能和斗鱼说,这不还要在那播两个月嘛,我担心他们知道你有换平台的想法打压你,你看能不能和他们圆回去,就是虎牙联系你们了,但你们坚决反对了啥啥的。当时填100万是因为我们收到的消息是你在斗鱼每个月4万,总共也就收了10万左右,按违约金3-5倍,100万咋都够赔了。”

接下来的两个月,回某多次询问虎牙,违约金承担金额怎么安排,虎牙合同什么时候寄给他,都没有进展。

12月25日,虎牙工作人员明确违约金承担金额最高为100万,两天后,提醒回某记得从2019年1月1日起就不能在斗鱼开播了。直至此时,回某也未收到合同。回某感觉虎牙一方没有合作诚意,最终没有履行虎牙独家协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虎牙与回某签订的《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依法无效。

仅从《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看,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结合《委托协议》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签约当时,回某与斗鱼之间仍存在独家直播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且虎牙公司与回某对该事实均清楚知悉;虎牙公司与回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的《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依法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对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合同无效,虎牙要求回某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定,虎牙要求回某承担违约金及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为:

虎牙和回某,双方对协议的签订均有过;从签约过程看,虎牙属于恶意挖角;此外,虎牙也从未对外公开、宣传和回某签约的信息。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虎牙的全部诉讼请求。

虎牙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又在法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2021年12月,法院裁定准许虎牙撤诉,但同时也撤销了原判,目前信息里还没看到原因,未来有机会再看。

参考:

(2021)粤01民终1838号

(2019)粤0113民初7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