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汇款什么时候到账(电子汇款什么时候到账呢)

之前零零碎碎的,在一些文章中,穿插着写了不少内容。

有些内容比较关键的,今天稍微整理下,也算是个阶段性的总结。

内容分5个部分,建议收藏后,慢慢品味。

2类账户大额存单异地揽储线上存款的未来案例分享

都是干货,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2类账户

1.1、什么是2类电子账户

目前通过线上平台选择“智能银行存款产品”,那开立相应银行的2类账户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动作。

2类账户,其实本质还是你在银行内开立的存款账户。相对于1类账户,它最大的区别就是有一些额外的限制。

正常2类账户只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鉴于线上的特殊性,所以我们开立的2类账户其实是一个电子账户,它本身并没有实体卡。

1.2、2类电子账户的开户流程

正常的2类电子账户的开户流程,一般会分3个步骤:

1.第一步,银行会通过三方机构(主要为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你的1类银行卡真实性校验(4要素验证),这个真实性校验一般也会同步帮你开通相应的快捷支付。所以本质是通过快捷支付服务开通的成功与否,判断信息的真实性。所以收到相应的开通服务提醒,也不用特别惊讶。但是这种根据支付公司背后通道的不同、银行系统记录数据的不同,有一定的可能性会失败(这种最快的解决方法,就是换卡绑定)。

2.第二步,影像件认证+活体认证,这块一般银行也会使用三方机构(比如有被美国列入实体名单的旷视科技)提供相应的服务。这块的处理是会将你的活体影像信息,与公安部提供的实名信息及身份证影像件进行对比(如果你整容过,很有可能会有校验失败)。

3.第三步,个人信息补录,比如你的职业信息、缴税信息等。

以上是一个非常标准的2类电子账户开户流程,相应步骤可能会有先后,但流程缺一不可!

1.3、2类电子账户的安全性

前面有聊过2类电子账户开户时会校验1张1类银行卡,这张1类银行卡会在开户完成后,与你的这个2类电子账户进行绑定。

这里要重点提醒下各位,2类电子账户的几个重要限制:

1.只能办理存款、购买理财产品;

2.限额消费和缴费(无实体的卡,可以基本无视);

2.绑定银行卡(账户)的转入、转出金额无限制;

3.非绑定银行卡(账户)的转入、转出(日累计1万、年限额20万);

4.未在银行面签的情况下,不支持非同名转账;

所以其实你在网上开立的这个2类电子账户,原则上是非常安全的。某些情况下,甚至比你的实体银行卡更安全。

2类电子账户的同卡进出原则,指的是2类电子账户的资金从那张卡进来的,转出时就只能转回到转入时的那张卡。

其实经历过基金、网贷的同学,应该是非常熟悉这块了,我就不过多累赘这块内容。

本质上是通过控制资金流的进出,来确保用户资金的安全。

1.4、2类电子账户的充值与转账

2类电子账户的资金入账目前有2种方式,充值和转账

1.充值,在相应平台的操作流程一般都是支付公司从你绑定银行卡内代为扣款,然后资金隔日进入你的2类电子账户(实时到账是因为会有垫资方);

2.转账,指的是使用2类电子账户的绑定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汇款,基本都是银行间的各种通道,比如央行的大小额、超级网银等等;

2类电子账户无法接受非绑定的1类银行卡转账!

这个问题的表象情况,是你在A银行上开立了A银行的2类电子账户,绑定了B银行的1类银行卡。但是这个A银行的2类电子账户会存在不接受你B银行的1类银行卡的转账。你只能通过它提供的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充值。更有甚者,A银行甚至都不提供完整的电子银行卡号给用户。

要知道,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一些规定里,2类账户与非绑定卡之间确实有转入、转出的单笔、累计限制,但绑定卡这块是没有限制的。

使用三方支付公司的扣款、代付、垫资等服务,是要支付一定手续费用的,而这个手续费可一点不低哦(想想你的支付宝、微信为什么提现要收费?)!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这些银行开立的2类电子账户,银行宁愿支付这些费用,却无法支持转账呢?

是系统的问题?合规的问题?

个人建议是:2类电子账户只能充值的银行,绝对不会选择的!不管存款产品的利率有多高!

除非能开存款证明(当然这个是后话,毕竟充值行为在前,存款证明开具在后)。

*但这个逻辑不是绝对正的,不能接受转账不代表这2类账户一定有问题。

二、大额存单

2.1、什么是大额存单?

大额存单,顾名思义就是大额的存款产品(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一般个人的起购金额在20万,企业的在1000万。大额存单的期限跟普通的定期存款基本类似,从3个月到5年都有。

作为银行的储蓄存款产品,属于一般性存款,同样受存款保险保障。

在2015年央行制定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时,特别提了希望这些“大额存单”可以逐步替代理财等高利率负债产品。

2.2、大额存单的发行限制

一般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都会在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当然,这个年度发行计划,也是有调整的空间。但会需要额外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所以,去年看到一些银行的大额存单时不时没有额度,不一定是“耍猴玩”哦。

不少大额存单的产品,也都会有期数的展示,原因也是在这里。

2.3、大额存单的利率水平

大额存单的利率水平,天然就比普通存款产品要更高。但是有自律机制的存在,利率上下浮动还是有底线的。

正常,在同一个银行内,大额存单的利率一定会比同银行的普通存款高不少。

根据银行性质不同,正常5年期大额存在最高也就4.05%(全国性的3.85%)。

在《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2.4、大额存单转让的合规

按照15年《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额存单是允许转让的。

而且在国际上,支持转让也是较为通行的方案。当然,国内的大额存单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答案只能说是:部分支持。

按照监管规则,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

但并未强制要求支持转让,或提供相应的转让服务和支持。因此部分银行的线下网点也还有不少无法转让的大额存单。一旦持有,就只能等待到期了。

其次,虽然有些银行的电子大额存单支持转让,但是如果银行的用户本来就少,转让市场几乎无人,转让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转让固然合规,但是能支撑这件事的银行就不好说了。

比如,微众银行这几年发行的大额存单A/B。虽然利率水平并不高(4.0%/4.2%),但硬生生的在当时一众高息存款产品中,杀出了一条自己的路。

可惜现在是只能预约,但是鲜有人可以预约上。

同样的四大行,其实也有类似的产品,且利率水平差不多。但是没有网点客户经理推荐或手把手指导,一般都鲜有人知。

2.5、大额存单转让的“秘密”

正如上面2个部分聊的,大额存单有着“高息”+“转让”2个特性。放在一起,其实也不难理解,高息活期。

那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我们就以某银行的大额存单+来举例。

期限是5年期,票面利率是3.85%,而且也还支持灵活转让。非常典型的转让类大额存单产品,几乎所有银行的转让类大额存单都是类似模式。

我们从转让、受让2个行为来看这个产品的转让。

1.转让

产品转让的利率是固定的,需按大额存单产品的票面利率3.85%固定转让。

2.受让

产品的受让人是按大额存单本金+受让利息的形式购买人转让人的大额存单。

是不是,乍看之下没什么问题?

我重新举个例子给大家看下,假设有转让人A 、受让人B、受让人C,3个用户参与其中。

转让人A在转让时,转让人A获得20万本金+转让人A利息(转让人A持有大额存单持有期间的利息)。

所以,受让人B如果去受让转让人A的大额存单,则需要支出20万本金+转让人A的利息。

接着,受让人B持有一段时间后,也需要转让。

那受让人C去受让时,则需要支出20万本金+受让人B利息(受让人B持有大额存单持有期间的利息+转让人A持有大额存单持有期间的利息)。

很多人会忽略,受让人C受让时,需要额外支出转让人A利息。

如果你看不懂,那可以简单理解成:你在承接别人转让的大额存单时,除20万本金之外,需要额外支付“大额存单期间的利息”。

比如5年期3.85%的大额存单,正常1年的利息为7700元。

如果你承接了1个恰好发行了2年,转让出来的3.85%大额存单,你的受让成本就是20万+1.54万元,剩余最长可以持有3年。

中间的“陷阱”在于,受让人实际的本金是21.54万元。

假设,持有到3年未转让,这个存单到期本息是23.85万元。

用户持有3年的实际利息是2.31万元,重新计算后的年化利率是3.57%。

三、异地揽储

3.1、异地揽储是什么?

2021年2月9日的《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专栏1:加强存款管理 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里,除了表示会从2021年1季度起对地方法人银行吸收异地存款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对异地揽储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异地存款是指地方法人银行通过在没有设立实体网点的地市开立的账户吸收的存款。

还特别包括了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自身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的存款类型。

但是居住地、户籍证明后续如果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到存款性质的变化(变为异地存款)。

当前远程开立的2类账户是否属于异地也是有明确定义的。

主要是基于账户开立时,用户所处的位置是否有相应银行的实体网点。有,则不算异地存款。没有,则算异地存款。

这里有个核心关键逻辑,是否异地存款是跟账户走的(从参考访谈的说明和举例理解)。

访谈的举例,还是非常有趣的,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下(尤其是出差的说法)。

这个定义非常明确地指出,是否为异地存款,关键看开立存款账户时的地理位置,开立账户后的存款行为不受限制,储户的居住地、户籍证明也不作为异地存款的判断标准。简单讲,凡是到银行的实体营业网点开设的账户,其存款就不算作异地存款。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途径远程开立的账户,如果开立账户时,所在的地市有该银行的实体营业网点,该账户的存款也不算作异地存款。只有远程开立账户时,所在的地市没有该银行实体营业网点,其账户的存款才是异地存款。

例如,银行甲、乙在A市都设立了实体营业网点,而在B市都没有网点。情况一:A市的李先生在银行甲的营业网点开立了账户,后来李先生去B市工作,在B市通过网上银行、ATM机等方式向自己在银行甲的账户存款,均不算作异地存款。但如果他在B市工作时通过银行乙的网上银行远程开立了账户,则无论是他在B市还是回到A市往这个账户存款,都算作异地存款。情况二:B市的王先生因公出差去A市,为方便办理业务,分别在银行甲的营业网点和银行乙的网上银行开立了个人账户,则其在这两个账户的所有存款都不算作异地存款,即使回到B市,仍然可以通过这两个账户存款,也不算作异地存款。

3.2、允许异地存款的银行

本次访谈将之前允许异地存款的银行描述,稍微衍生了一些。除了全国性银行的之外,特别明确了有1类地方法人银行也可以经营异地存款业务,有2点要求:

1、没有实体经营网点(注意是没有);

2、业务在线上开展的地方法人银行;

所以大家关心的核心问题来了,只有一个网点的民营银行可以经营异地存款吗?

如果按照这个访谈来看的话,部分民营银行可能就不符合第1点要求的。

目前符合这个要求,印象中能确定就有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亿联银行、百信银行(直销银行)、金城银行(疑似?)。

3.3、如何鉴别异地存款

所谓鉴别异地存款,其实就是定义新开账户的地理属性。

由于临柜开立账户本身已经代表了用户的所处区域,所以正如采访中所说,根本问题就是远程开立的2类账户的地理位置确认。

同时,采访特别说明了,通过定位技术判断储户开立账户的地理位置。(好了,银行技术同学们不用再纠结了,就是当前设备的定位信息了)

2个关键点:

1.经营范围,限制在地市范围;

2.技术不支持的银行,不允许远程开户;

地方法人银行停办异地存款,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做好远程开立账户的管理。目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通过定位技术,银行比较容易确定储户开立账户时的地理位置,可对是否异地开户进行有效管控。地方法人银行应利用好移动互联网的定位功能,将远程开立账户的权限限制在设有实体营业网点的地市。如果由于技术不支持,无法做到根据地理位置授权,则应暂缓远程开立账户的服务,待技术成熟后再提供相关服务。


四、线上存款的未来

4.1、线上存款未来还会长期存在。

很多朋友都在唱衰线上存款部分,认为未来都是一刀切了。

其实这个观点还是十分片面,在监管的角度上来看,线上存款的存在是有一定价值的(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

在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官网有一个答记者问的内容。

商业银行推进存款服务线上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特别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销售存款过程中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风险管理不审慎、消费者保护不充分等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规范。银保监会支持商业银行在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线上存款业务,并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不论是线下存款,还是线上存款,商业银行都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是强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高负债的稳定性,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监测和控制。

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开展存款业务时,应当加强销售管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


4.2、监管关注的部分是什么呢?

监管关注的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销售存款的行为。

3个主要问题,其实总结的非常到位,合规管理不到位、风险管理部审慎、消费者保护不充分。

具体各位可以看下摘要。

其中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分,尤为让我关注。

监管特别强调了商业银行在开展存款业务时,应当加强销售管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

这个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其实是很多银行、以及与银行合作的三方平台现在所欠缺的。很多用户在实际存款的过程中无法看到所有的产品,对产品的选择很多时候也是由银行、平台限制展示引导的。

有根据访问地址的、有根据手机号、身份证号定位区域的、有根据持仓分级展示的,何尝不是某种意义的“大数据”悲哀。

4.3、规范性条款势在必行

近日,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问题导向、有序规范、防控风险的思路,推动该项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答记者问的表述,关于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已经起草了,对社会公布是时间问题。

可以预见,后续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对外公布(可能通过征求意见稿形式)、正式实施。不过当时是2020年年底,距今差不多1年半了,还没出来(快点吧)

我们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来看,它是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4次委务会议通过的,在5月9日-6月9日是征求意见阶段,7月17日对外发布。但凡有进展,后续推进速度一定会很快!

相信个人存款业务的推进,也不会慢到哪里去,各位拭目以待吧。

五、案例分享

关于存款安全的问题,我恰好整理过3个案件,分享给有兴趣的朋友。

看完这3个案例,相信你如何把握你账户资金安全,会有一个更清晰的概念。

案例1:存款“消失”,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付

纸终究包不住火,想线下存款的朋友,不妨看下这个法院判决案例

案例2:存款“消失”,法院判决银行赔付50%

存入建行1000万,5天内分200多笔被转出的故事,其实是篇老新闻

案例3:存款“消失”,法院判决银行无责

工行南宁分行的2.5亿存款,这次我站在银行这边

3个非常典型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