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股权有什么权利(5%的股权有哪些权利)

参一股获得些收益就好,是大多数小股东入股时的最初想法,因而对公司的经营往往也不那么关注。疏于关注的最终后果很有可能出现大股东通过恶意增资稀释小股东股权的情况。近期在服务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A某持有某公司20%的股权,长达10年的时间当中,其对公司管理事项疏于关心,持股比例最终被稀释得只剩下5%。


通过对案情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公司大股东自身持股比例超过66.7%,其自身的表决权已然能够决定增资。同时又在未通知A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伪造A的签名在股东会决议上进行签字。并且,也无证据证明相关的增资股东会决议是在股东会会议中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但是A并不知情,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其股权不断被稀释。


那么,10年后的今天,A某还能维权吗?



未通知A某参会的股东会决议成立吗?



相关案例显示,当股东会会议程序严重瑕疵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比如,在华某诉圣甲虫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中【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第82号,案号(2018)沪01民终11780号】,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股东会决议要成立需要该股东会满足多方成立要件,会议最终形成公司意志。当股东会会议程序瑕疵导致决议合法性构成要件不足,则未形成公司的意志。如果未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则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那么在A某的案例中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呢?我们可以从以下2点来分析:


①未通知股东A某参会的股东会决议属于严重程序瑕疵


在(2019)沪01民终1092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股东会会议召集及表决中的程序瑕疵依其严重程度的不同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或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召集对象上的瑕疵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对股东会决议的成立有根本性影响,理由如下:


首先,股东会决议的成立需经正当程序,召集对象上的瑕疵直接导致会议无法形成有约束力的决议。


其次,未通知股东参会的行为与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间、表决方式未按章程约定等股东会召集、表决过程中的一般程序瑕疵明显不同,其后果并非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


最后,未通知股东也使得相关股东因不知晓股东会决议的存在而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救济。在未向全体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的召开通知时,如认为股东会决议依然成立,则未获通知的股东只能基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上述六十日的期间并无中止或中断之可能,且既然有股东未获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则其很可能亦无渠道及时获知已有股东会决议作出,难以苛求其能够在六十日内提起相应诉讼。故而,如此时仍认为股东会决议成立会不合理地限制未获通知的股东寻求救济的权利。



②未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如开头所述,在案例当中A某不仅未参加股东会议,而公司是否召开了股东会也缺乏相关证据。A未参加股东会已使得股东会决议无效,而在缺乏证据证明股东会是否召开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又将大打折扣。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五条中,列举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的五种情形: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如果没有除外情形,原则上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议便形成的股东会决不成立。



A某将如何维权?


如前所述,该公司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并不成立,A某可以通过决议不成立之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①已过10年,A某是否可以再提起诉讼?


我们知道,一般民商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但是,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不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限制。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民终718号民事判决中认为:


公司决议是否成立属于确认之诉,既不是给付之诉,也不是形成之诉,因此不适用类似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不适用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对于股东会决议的时效问题,当前法律只规定了决议可撤销情形为作出决议之日起的60日内可申请撤销,对于决议不成立情形《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而有关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也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


②认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后的举措


公司通过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并且进行了工商登记,在起诉认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同时,可以申请法院判令公司限期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使工商登记恢复至因不成立股东会决议变更之前的登记状态。


在(2019)辽02民终7640号案件中,法院判决: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股权、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将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登记事项恢复至2017年11月2日之前的登记状态。


综上所述,大股东恶意增资,并且未通知小股东A召开股东会,小股东不知道相关决议的存在,都是因为会议在召集、通知时蓄意遗漏了股东。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决议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可以通过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相关制度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