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顺延什么意思(基金赎回顺延和不顺延什么意思)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和逾期失权的有哪些情况?

工期顺延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为非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同意或者经约定争议解决委员会、仲裁庭、人民法院等认定,使合同约定工期得以顺延的情形。工期应否予以顺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承包人因工程欠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延误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工期延误责任,如逾期竣工违约金等。发包人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额有时接近或者超过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建设工程的利润较少,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通常使承包人承建工程出现亏损。当然对建设单位来说,如果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会严重影响后期的生产经营或者房产销售等,小业主也会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切实存在。因此工期应否顺延对施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影响巨大。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从导致工期延误的主体方面分析,导致工期延误的可能是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第三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施工过程中的工期延误,有些可以在后续施工中通过赶工方式弥补。工期延误的后果在形式上表现为时间损失,实质上则会造成经济损失。从发包人和承包人两个主体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分析,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如果由于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赶工),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若不能得到工期顺延的签证,承包人还有可能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1]

(1)顺延工期的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下列情况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第一,因发包人的原因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形主要包括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以及未按约下达开工通知等。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返工,也会导致工期延误。

第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因设计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会因更换、返工、重新验收等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根据《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第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四,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第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停工有关基础资料、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2]

第六,因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

第七,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的。根据《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第八,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该情形不一定会导致工期延误,但若因发包人未按约付款导致承包人施工停滞、人员不足或材料、设备进场迟延,从而造成关键工作履行迟延的,则可认定该情形导致了工期延误。

第九,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第十,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迟延完工的;

第十一,因在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从而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法律变化导致的工期延误。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如《劳动法》实施后,每周工作时间由六天变更为五天,造成工作时间缩短,工期延长。

第十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因发包人的原因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下的工期顺延与开工日期的认定,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3]

(2)逾期失权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工期顺延事由发生,并不必然导致工期自动产生合理顺延,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程序等及时报请顺延。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主张顺延工期,是否丧失工期顺延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例。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主张,则产生失权的效果,以此督促承包人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在发生工期顺延事由时及时主张权利并办理签证。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强调实体公平而区分情况处理,以免发包人运用其强势地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认可和办理签证导致对承包人不公。此种观点相对更符合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更倾向于采用后一种观点,即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存在关于“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约定。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当事人仅约定承包人工期顺延申请的期限,但未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视为放弃权利,则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第2款明确“按照约定处理”,这一规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即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对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期限作出约定,并对双方发生效力。这既有利于承包人及时主张权利,保存证据,也有利于发包人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则发生权利失效的后果,一般情况下,承包人过期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不应支持。

关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即当事人有变更合同的自由,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是当事人对工期顺延程序的变更,与本条前部分规则的逻辑一致。关于承包人的合理抗辩,主要是为了避免利益失衡,规定了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例外情形,此种情形是对当事人约定的一种突破,因此应当谨慎认定,应当属于如果不认定工期顺延会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形。[4]

(3)法律政策等变更也会导致工期顺延

如2001年12月31日竣工的小浪底枢纽工程合约履行过程中,《劳动法》进行了修订:周工作时间缩短了1天,减少了8小时,由原来的6天变为5天,并从48小时变为40小时。且特别注明每月可以延长的工作时间以36小时为限。工作时间缩短给承包人带来了一定的工期迟延风险。这是承包人可以申请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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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执业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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