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收入确认经历给我带来了什么()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交的工资发放表未提交原件进行核实,用人单位亦对此有异议;劳动者主张其工资标准为20,000元/月,但其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的录音及微信截图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及劳动者所属行业等情况,以2020年天津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为8,583元/月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案情简介】

1、2020年7月9日,林某入职天津某劳务公司工作,岗位是技术员兼任带班,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中内容并未填写。林某在2020年10月23日晚上通过微信向天津某劳务公司工作人员高某催要过工资,且表示“结完工资后要去鸡西,等有啥需要或用申请人了再相互联系”,后林某在2020年11月2日离开天津工地去往鸡西。

2、2020年10月15日,天津某劳务公司向林某预付工资1,000元,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0月29日、2021年1月7日天津某劳务公司以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林某分别支付工资4,860元、3,360元、4,800元。上述款项合计14,020元。

3、林某主张天津某劳务公司应以其月薪2万元标准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并诉至仲裁委。

4、庭审时,天津某劳务公司主张林某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50元+绩效工资,一天160元合计4,800元,并提交工资发放表予以证明,林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林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并提交电话录音及微信截图予以证明,天津某劳务公司对此证据亦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142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60,173元;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0162号民事判决参照建筑业平均工资支付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312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780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参照建筑业平均工资支付工资差额20,312元的认定。

【管理提示】

1、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如果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保留台账的时间最少期间为三年,如单位未建立工资台账导致最终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可能会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2、提示建筑工地总包或承包单位即便雇佣农民工,也应当签订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并建议明确约定每天工资标准,且明确工作时间,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则可依据双方劳动合同而认定工资标准。当然,如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也可能会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应留意保留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证明,或银行支付工资流水或其他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一旦发生争议或发生工伤,如劳动者无法提交劳动合同,极有可能工伤认定部门会要求劳动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如此则增加了劳动者相应维权时间成本。

2、从事建筑行业的劳动者,如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特别是涉及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投诉、检举总包或分包单位拖欠工资。如果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情况,情形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