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现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共1人,予以公告。
附: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公告清单
序号
姓名
档案编号
驾驶证号
注销原因
准驾车型
事故责任
1
赵生勇
520200806043
52022119721******2
A和B类证同责以上死亡事故未构成犯罪注销
B2(发证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有同等责任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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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直属二大队
编辑:彭思茜
审核:庄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