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甲醇案件需要什么(办理甲醇案件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海报新闻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于明效 上海报道

记者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获悉,8月6日,被告人袁某、陈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据了解,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上海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的情况下,招揽化工公司存放危险化学品,以收取仓储费的方式进行非法牟利。

2020年7月29日,袁某、陈某经共同商议,租下位于本市嘉定区娄陆公路某处L型仓库,后二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情况下,招揽上海W化工有限公司、上海G化工有限公司、上海M化工有限公司等,存放乙酸乙酯、碳酸二甲酯、甲醇、二甲基甲酰胺等危险化学品,以收取仓储费的方式牟利。

经评估,上述仓库存储乙酸乙酯、甲醇等13种共计200余吨危险化学品,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1年4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被告人袁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袁某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陈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质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袁某、陈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袁某、陈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两名辩护人就定罪、量刑情节分别发表辩护意见,认为两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故提请法庭从轻处罚。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陈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控辩双方关于袁某、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控辩双方对陈某适用缓刑的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上海嘉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袁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姜晖

审核:辛然

本文来自【海报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