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房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北京租房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无自有住房(每月提取1500元)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网上办结。

  第一步,登录系统。

  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选择【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认真阅读登录提示后,点击【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您可选择“账号登录”或“短信登录”两种方式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

  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第二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5.租房提取】,进入事项申请页面。

  在“基本信息”栏目下系统自动显示用户基本信息,选择【租房类型】为“无自有住房(每月提取1500元)”。“婚姻状况”为“未说明的婚姻状况”的,需根据实际选择婚姻状况。如“婚姻状况”选择“已婚”,点击【婚姻信息修改】按钮后,通过北京市民政校验有记录的,可选择后自动导入婚姻信息;无记录的,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结婚证”影像。在“房屋相关信息”栏目下,内容均置灰,无需填写。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填写“本次提取金额”,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系统自动显示相应的公积金用卡卡号。

  如申请人希望使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应先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用卡维护】按键,选择需要添加的住房公积金用卡“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添加】按键,添加成功。后续流程从“一、第二步”开始,继续办理即可。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

  第三步,个人授权、承诺。

  阅读并勾选《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点击【提交】时,系统自动核验申请人及配偶在北京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提交成功。

  第四步,提交申请,打印回单。

  在提交成功页面,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

  第五步,查看进度。

  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申请进度。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申请人的约定提取业务自动开通,每3个月将4500元(若住房公积金余额不满4500元的,以余额扣除10元的剩余金额为准)自动转入申请人首次支付成功的公积金用卡账户中。提取满一年后需重新申请。

  【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鼠标左键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

  【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系统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首次租房提取办理成功后,申请人的约定提取业务自动开通,每3个月提取金额自动转入申请人首次支付成功的公积金用卡账户中。租房提取期限为一年,满一年的,应重新申请。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第一步,提供材料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

  第二步,住房公积金柜台审核办理。

  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二、租赁公租房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赁公租房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途径、办理流程与上述“无自有住房(每月提取1500元)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一致,在“基本信息”栏目下只需将【租房类型】选择为“公租房”。在“房屋相关信息”栏目下,依次填写承租人、备案编号(选填)、月租金、租赁开始时间、租赁终止时间、租房支出(发票金额)、租赁房屋地址。需上传公租房合同原件、公租房发票原件影像。申请人若能提供租房备案编号且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核验为真实的,可以不提供公租房合同和公租房发票。

  选择通过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租房备案编号,无备案编号的提供公租房合同、公租房发票原件,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 租赁开始时间、租赁终止时间以开具的租房发票对应的租赁月份为准。

  三、无房租房(租房发票)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无自有住房(租房发票)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途径、办理流程与上述“无自有住房(每月提取1500元)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一致,在“基本信息”栏目下只需将【租房类型】选择为“无房租房(租房发票)”。填写内容与上述“公租房”提取要求一致(可参考【图例】进行填写),需上传租房发票原件影像(如租房发票中未能展示“月租金、租赁开始时间、租赁终止时间、租房支出和租赁房屋地址”,还需上传租房合同原件影像)。

  申请人若能提供租房备案编号且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核验为真实的,可以不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发票。如在中直分中心、国管分中心或铁路分中心存在相同的租房提取事项,应共享该事项继续办理提取。

  阅读并勾选《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点击【提交】时,如系统查询到申请人及配偶在北京名下无自有住房的,可提交成功。首次租房提取办理成功后,申请人的约定提取业务自动开通,每3个月提取金额(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自动转入申请人首次支付成功的公积金用卡账户中。提取满一年后需重新申请。

  选择通过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租房备案编号,无备案编号的提供租租房发票原件(如租房发票中未能展示“月租金、租赁开始时间、租赁终止时间、租房支出和租赁房屋地址”,还需提供租房合同原件),自审核通过后每季度提取一次,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 租赁开始时间、租赁终止时间以开具的租房发票对应的租赁月份为准。

  四、原有租房提取事项中断后再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人办理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及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的缴存人按所在分中心规定办理。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经办网点】可查询分中心及经办网点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