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度财务报告要提供什么(半年度财务报告要提供什么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防范不当编制与披露行为可能 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关注涉及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下列风险:

(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财务报告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导致结账前未能及时发现会计差错。

(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准确、调整事项或合并调整事项不完整,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五)财务报告披露程序不当,可能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导致损失。

第四条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当明确规范。

(三)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科学严密。

(四)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流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职能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职能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在确保维护举报人员权益的同时,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财务舞弊或造假行为。

第十条 公司有关人员对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情形,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当经公司财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可以参照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的判 断标准。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将其会计处理方法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公司应当将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避免出现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财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预先编制财务报表后结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账务调节管理办法和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的清查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序,避免发生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形。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调账事项的标准,明确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及其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校验:

(一)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财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出恰当会计判断,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财务职能部门应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在终止营业和清算期间,应当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

财务职能部门应将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及其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的程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内部相关负责人及其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财务报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总裁、董事长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公司财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总裁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应及时报送董事会审批。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