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国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以来,宁波海事局突出重点、强化排查,严厉打击辖区各类扰乱水上无线电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截至8月底共对2000余艘次船舶开展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检查,立案调查100余起,有效打击了扰乱无线电使用秩序的行为,有力保障了水上交通安全。
典型案例
1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未正常使用
案例:2020年8月13日2200时左右,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电子巡航时发现,一艘只显示雷达信号、代号4388的船舶突然出现在郭巨沿岸水域。
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宁波舟山交通管理中心与附近水域船舶,请求协助调查。在宁波舟山交通管理中心呼叫皆无应答、周边船舶均不能确认船名时,“深蓝智享”监控服务平台风控中心发出违章预警消息,一艘镇江籍散货船“HX75”轮(总吨:1476,主机功率:706KW)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关闭已达4小时,且该船AIS轨迹线与代号4388船舶轨迹线高度吻合。
执法人员立即回放雷达轨迹视频后确认,代号4388船舶正是“HX75”轮。
经调查,该轮本航次于2020年8月13日1807时至2228时,为逃避海事监管故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且存在船舶未按规定申请或随船携带无线电相关证照、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船员未取得适任证书擅自上船服务等多项违法违章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要求安排人员值守。
温馨提醒:宁波海事“深蓝智享”监管服务平台能够智能捕捉、自动提醒擅自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违法违章行为,所有企图关闭船舶AIS系统,逃避海事监管进行违法作业的行为将无所遁形。
2 船舶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案例:2020年6月17日1245时左右,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台州籍干货船“FRY56”轮(总吨:1503,主机功率414KW)配备“FT-805”型号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FT-808”型号的中/高频无线电装置和“FT-2800”型号的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但未按规定申请并取得无线电相关证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设置、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温馨提示:如何核发、换发、补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蓝丝带讲证书】水上无线电相关证书如何办理?
受理机构:申办人应向船籍港属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船籍港归属地方海事机构管理的,向所在省(市、区)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无直属海事机构的省(市、区),依据《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部分受理区域划分表》向相关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海上移动平台向产权人注册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海上固定平台向作业水域所在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
3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案例:“ZP26558”轮于2020年7月9日从福州装黄沙700吨开往镇海,船上由船长驾驶。7月10日在1520时至1535时航行到宁波舟山核心港口区第三通航分道,期间宁波VTS值班员在VHF14/16频道多次呼叫该轮,该轮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均无应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2.《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在VTS管理区内的船舶,应在下列规定的VHF频道上值守和实施本章各条规定的报告、通报:
(一)1#管理分区内,08频道;
(二)2#管理分区内,28频道;
(三)3#管理分区内,14频道;
(四)4#管理分区内,71频道;
(五)5#管理分区内,14频道;
(六)6#管理分区内,06频道;
(七)7#管理分区内,11频道。
温馨提示: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及VTS管理区示意图
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常见重大缺陷
(国内航行海船)
01
船舶未按检验规则要求配备MF或MF/HF无线电装置、INMARSAT船舶地面站、VHF—DSC无线电装置等无线电通信设备。
配备要求:
海11第4篇第4章2.1.1: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按照下表的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对于2011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2年3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表2.1.1的要求。
海20第4篇第4章4.2.1机动船舶配备
4.2.1.1:新建船舶应按表4.2.1.1 的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
02
未按检验规则要求设置备用电源,中高频设备无法在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电源供电要求(海11第4篇第4章4.2)
每艘船舶应配备1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当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用以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以便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备用电源不需要同时向各个独立的中频和中/高频无线电收、发信机供电。但是对于小于300总吨的船舶以及在A1海区或遮蔽水域航行且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可不要求设置专用的无线电备用电源,无线电通信设备应从船舶的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
备用电源应至少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lh。
船舶在海上时,全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供电及作为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组的充电,应始终能自船舶电站获得足够的电力。
03
船上未配备《无线电日志(记录簿)》、《无线电日志》,自×年×月×日起未进行记载。
无线电记录要求:
海11第4篇第4章1.5.1:每艘船舶应配有无线电记录簿,记载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具有重要性的涉及无线电业务的一切事件。记录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
记载事项:
《无线电规则》:有关遇险、紧急和安全通讯的摘要;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视情况,每天一次船位;无线电装置包括电源状况的概要。
《SCTW公约》对指定负有遇险和安全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履行无线电值班要求的记载事项:开航前,需保证所有遇险和安全方面的无线电设备和备用电源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并将其记入无线电日志;在海上时,每周至少一次,用试验呼叫方法测试DSC遇险和安全设备/以及每天一次,以不发射任何信号的方式测试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测试结果均需记入无线电日志;无线电专用蓄电池测试结果记载:每天进行带负荷和不带负荷测试和每周用比重计测试一次(对干式蓄电池,用合适的负载试验)以及每月一次检查每个蓄电池状态及其接点的可靠性以及它们的分隔室;其他:船上进行的无线有关无线电操作值班人员训练、培训等活动的记载。
宁波海事局将大数据决策应用到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当中,用高科技手段智能打击为逃避海事监管故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极大改善了宁波水域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