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环保检测多少达标(车辆环保检测标准)

机动车检验检测指南5

--汽油车环检流程、要求、限值及结果判定

一、汽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检测流程

《汽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检测流程图》

二、汽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检测要求

注册登记检验项目按照GB18285-2018规定进行,并按规定的《实时上报数据项》报送信息。

1、外观检验:

(1)查验环保随车清单内容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

(2)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一致。

2、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查:检查车辆的OBD接口是否满足规定要求,OBD通信是否正常,有无故障代码。

3、排气污染物检测:

(1)—般规定

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汽车,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如无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则应切换到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若测试过程中发动机自动熄火自动切换到纯电模式,无须中止测试,可进行至测试结束。

(2)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规定的排放限值。在排放检验的同时,应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在高怠速转速工况时,λ应在1.00±0.05之间,或者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3)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规定的排放限值。应同时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

4、蒸发排放系统检测:

按GB18285-2018规定的《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进行蒸发排放系统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要求。

三、在用汽油车环保检测流程

《在用汽油车环保检测流程图》

四、在用汽油车环保检测要求

在用汽油车检验项目按照GB18285-2018规定进行,检验前应进行环保联网核查,查验车辆有无环保违规记录。并按标准规定的《实时上报数据项》报送信息。

1、外观检验:

(1)检查被检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2)检查车辆是否存在严重烧机油或者严重冒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3)检查燃油蒸发控制系统连接管路的连接是否正确、完整。如果发现有老化、龟裂、破损或堵塞现象,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对单一燃料的燃气汽车不需要进行此项检验)。

(4)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如发现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5)检查车辆是否配置有OBD系统。

(6)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适时四驱车和ESP无法关闭的车辆等),应标注。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夹杂异物。

(7)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时应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2、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查:

(1)对配置有OBD系统的在用汽油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连接OBD诊断仪进行OBD检查。在随后的污染物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OBD诊断仪。

(2)OBD检查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状态,诊断仪实际读取的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代码、MIL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GB18285-2018规定的《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查程序》进行。

(3)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之间的通信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均判定OBD检查不合格。

如果诊断就绪状态项的“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对车辆充分行驶后进行复检。

(4)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信息和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

(5)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

(6)对要求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油车,应查验其车载终端装置的通信是否正常。

(7)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灯未点亮报警的,视为该车辆OBD不合格。

3、排气污染物检测:

(1)—般规定

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汽车,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如无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则应切换到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若测试过程中发动机自动熄火自动切换到纯电模式,无须中止测试,可进行至测试结束。

(2)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规定的排放限值。在排放检验的同时,应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在高怠速转速工况时,λ应在1.00±0.05之间,或者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3)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规定的排放限值。应同时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

4、蒸发排放系统检测:

按GB18285-2018规定的《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进行蒸发排放系统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要求。

五、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六、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判定

1、如果检测结果中任何一项污染物不满足限值要求,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

2、如果双怠速法过量空气系数(λ)超出1.00±0.05要求的控制范围,也判定车辆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

3、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

4、检验完毕后,应签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

5、排放检验过程中,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

七、在用汽油车的排放监控

1、自2019年5月1日起,在用汽油车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应符合标准GB18285-2018的要求。

2、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标准GB18285-2018规定的限值a。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500万辆以上,或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为当地首要空气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城市,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选用限值b,但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

3、同一省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采用标准GB18285-2018规定的不同方法的检测结果各地应予互认。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b的,则应符合限值b要求,测量方法允许按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

4、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臭氧污染状况采用GB18285-2018规定的《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中所规定的方法,对车辆的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进行检测。

5、车辆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车用油品,并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对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在维修后,应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检。

6、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用汽车进行的监督抽测,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实际道路上进行。抽测内容可包括排气污染物检测和OBD检查、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随车清单核查等内容。

7、采用双怠速法等对车辆进行监督抽测时,可采用标准GB18285-2018规定限值的1.1倍进行判定。

8、注册登记检验应进行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符合免检的车辆,按照免检有关规定执行。

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进行,但至少要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OBD检查(如适用)。

9、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车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数据上报情况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八、在用汽油车(含注册登记)检验上报数据项

检验机构应联网实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报送数据项应至少包括以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