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主要为什么提供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主要为什么提供金融服务呢)

证监会5月31日消息,为规范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业务往来,证监会及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

《通知》明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保障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

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不得违反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

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



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上市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求提交涉及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对高风险财务公司进行

信息通报、联合检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建立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过对高风险财务公司进行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很容易发生关联关系,且较为隐蔽。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上市公司的权益、资产将不可避免遭受损失,尤其是资金的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行为的发生,容易造成重大损失,这对广大的中小股东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加强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监管至关重要。”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


在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看来,防止利益输送、财务造假一直是市场监管的重点,规范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相关业务往来,让账目更加明晰,有利于让投资者了解真实的企业经营状况,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通知》强调了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时,必须签订相应的金融服务协定,并强调了风险揭示的相关问题,是对当前一些企业运营中岀现新情况的规范,也是非常及时且有必要的。”



编辑:于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