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归入权是什么(公司归入权是什么意思)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层的你们,对于公司归入权的了解有多少呢?这是公司对自我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董监高非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救济,现在我们就来具体聊聊何为公司归入权以及在实务中会遇到哪些常见问题。

关于公司的归入权制度,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均有相关规定,但公司归入权这一概念并没有为立法所统一使用。关于归入权这一定义是学者们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抽象出来的,在学界也有称为“介入权”或“夺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公司归入权问题一般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中出现呢,又涉及哪些实务问题?我们先从一个案例开始看起。

案例

金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执行事宜,并签订了相关的《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事宜,即不提供与**公司同类服务或生产同类产品,或者受聘于其他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组织,并约定金某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在外兼职,如违反本规定,金某需返还**公司兼职期间支付的劳动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2016年1月,金某离职,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公司发现,金某在任职期间,与陈某另行设立一家公司,并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经营范围都涉及xxx管理课程,且金某在任职期间以自己另行成立的公司的名义与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及与第三人设立的新公司谋取了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高管竞业限制及忠实义务,最终被法院判令偿付**公司相关款项。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归入权问题涉及忠实义务,那么何为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又包括哪些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即构成违反忠实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该条款通过列举的方式来明确了何种行为是违反忠实义务行为。

在明确完忠实义务后,我们来了解下在涉及公司归入权问题上,有哪些常见的法律实务问题:

问题一:归入权的行使主体

违反忠实义务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这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方为公司,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由公司监事或者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在相关案件中,损害公司利益的往往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们通过侵害公司利益最终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在这种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权利的情况下,很难由公司来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请监事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但存在“用尽内部救济”的前置程序,该前置程序并非绝对的,在该条款中同时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比如董监高同时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另一个问题,归入权诉讼是否必须由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操纵的情况下,要求股东会作出决议提起诉讼为无稽之谈。

因此,公司股东和监事都可以是行使归入权的主体。


问题二:行使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行使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条款不同,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后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归入权和赔偿请求权属于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在实务中,选择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实现诉求的案件多于归入权的行使。在主张归入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证明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并取得收入,后者仅需要证明公司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前者存在较大的举证难度。


问题三:归入收益数额的认定

关于归入公司收益的认定,回到上述案例,对于金某的收入问题法院认为并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公司的收入就是金某的收入,在金某与陈某所成立的另一家公司中还存在其他股东,应当参考金某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来确定“收入”问题。关于归入收益数额的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

归入权问题在立法上还需进一步完善,作为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救济权利,在相关法律更加完善之前,还是会有一批勇敢的人为公司的利益挺身而出!所以,请忠实于自己的公司,同时也要助力公司抵制非法侵害者!

(本文作者:陈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