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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专题十二:票据行为(四)保证
1、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3、被保证人:
(1)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附条件的保证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
(3)保证效力: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5、票据保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1)“保证”字样
(2)保证人签章
(3)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6、票据保证相对记载的事项
(1)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会导致票据无效,不记载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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