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的流转关系什么意思(财产流转是什么意思)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犯罪分子要骗,这是最基本要求。犯罪分子骗完了后,这个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犯罪的本质是,犯罪与被害人的一种互动。诈骗罪,尤其着重这种互动,互动性更明显。能不能成立诈骗罪,要看被害人有没有自愿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自愿处分了财产,这就是诈骗罪。如果被害人没有自愿处分财产,那这个案件就不能成立诈骗罪。

一、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需重点学习掌握。

1.要有处分权。甲骗了财产所有权人乙,乙肯定是有财产处分权。但现实的更多不是这种标准情况。比如甲骗了不是财产所有的权的第三人丙,丙是没有处分权的。

简例:甲来到董事长乙家里,敲开乙的门,结果是乙的老婆丙出现了,然后就欺骗丙说,甲是董事长乙新任的秘书,来取董事长的包。乙老婆丙就把包给了甲,甲带走了乙的包。这个案件中,就是诈骗者没有骗财产所有权人董事长,而是欺骗了其老婆。董事长老婆对董事长的包有处分权。处分权不是处分所有的权力,只要能处分占有权就行。此董事长的包在其老婆的暂管之下,就是临时正规的占有之下,就有处分权。

就算不是其老婆,是其保姆,亲人之类皆可,因为此包已经从属于家里成员的暂行保管下,可以处分其占有的。

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就有处分权。当然所有权人,更理所当然地有处分权。当今社会,财产流转关系特别复杂,甲手上个财物,可能是其自己的(就是财产所有权),也可以是借来的或租来的,还可能是别人临时放在其手上保管的,也就是说骗子是不可能搞清楚其具体情况,只能认知到其当时是在占有的。

只要骗到自己手里,就算是诈骗罪。所以诈骗罪更强调的是破坏占有关系,骗取他人的占有。所以只要占有财产的就有处分权

例子,甲学校门口有个失物招领处,其招领处由门卫乙兼顾,同学们捡到的手机、电脑、包之类的都放置于失物招领处。然后甲就骗乙说,某手机是甲的,乙相信了并给了甲。这种情况下,就诈骗罪。尽管财物不是乙的,但是乙正规占有,就有处分权。

例子,法院有个停车场,其扣押、查封的车辆均放置于那里,由管理员乙看管。甲就过去骗乙说,某车辆是其自己的,已经办完手续了,可以开走了。乙信以为真,就让甲甲开走了某车。这个案件就成立诈骗罪。

只要保管占有财产的人,都有处分权。占有,可以简单理解为保管,这样就更通俗易懂了。只要占有财产的,只要保管财产的,就有处分权。

其他情况,受骗的人是没有处分权的,例子,甲对乙说“外面凉的衣服是甲的,希望乙帮忙拿给甲”,乙问“哪里的衣服”,然后甲告诉了乙地方,乙去帮甲拿了。此案件中,甲骗了乙,乙不是保管员,其并未有处分权,这种情况就成立盗窃罪。乙不知情,无处分权,就相当于工具人,相当于甲的“手”延伸,所以甲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乙无罪。

例子,乙是宾馆前台服务员,乙捡到一把车钥匙,然后就问是谁的钥匙。这时,甲看到了,甲甲就问部宾馆服务员乙,车钥匙对应的车是什么?乙只知道牌子。车牌多少更未知?停那里更是未知?乙对车一无所知。然后,甲就骗乙,说车是甲的。然后,乙相信了,把车钥匙给了甲。甲到外面打了几小时,打到了车,然后开走了。此服务员对车无处分权,处分财产的前提是占有(保管)此财产。最多只是有处分车钥匙权力。所以,这种情况下,甲构成盗窃罪。骗取钥匙只是整个犯罪的准备工作而已,重要的是后面取得财物。

占有理解为保管,或当时事实正在保管财产。

2.被害人要有处分能力。简单,就是精神病,小孩子没有判断力,也就是没有处分了。骗了其,和没骗是一样的结果,按没骗的形式处理。

3.被害人客观上实施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被害人自愿放弃对这个财物的占有,处分权不等于交付。处分是指把自己的财物交给犯罪分子,独自的排他性的占有,脱离本来的占有。自愿放弃对这个财物的控制。自愿放弃对这个财物的眼线,就是不再看这个财物了。

处分绝对不等于交付。简例子,甲在马路上看到乙,然后问乙借手机打电话,就算手机从乙手里借给了甲,这只是交付,但是甲无处分权。因为乙一直在旁边,所以占有没交接给甲。如果这时甲趁乙不注意走开了,这就成立盗窃罪。

交付过后,要放弃对此财物的占有。放弃占有,就是放弃对这个财物的控制。放弃对这个财物的视线,不再看这个财物,让其带走,这才叫处分。

骗用手机的此类情况,要骗到什么程度才能算诈骗。要骗到被害人自愿放弃对此财物的控制占有。简例子,甲对乙说借手机,然后说要给女友说私密话,要走远几公里,离开视线。然后甲就走远了。这就是交给甲处分权了。这样就是诈骗罪。一般情况,不能骗到这种情况,骗到这种情况,就是诈骗罪。

无数这种,在商场里与销售员、售货员发生各情况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基本成立盗窃罪。

例子,商场里,甲叫售货员乙把钻戒、项链等商品给甲试穿戴。试用的时候,售货员其眼睛(注意力)仍然在这个商品中。这种情况下,就不是自愿交予了处分权,没有放弃对这个财物的占有。同样相似的,甲到商场到售货员乙前,说“前面五个钻戒都太漂亮,要求拿出来,看一下”,服务员乙一般会一个个拿出,让甲看看选择。销售员一般是不会放弃盯着的,因为真丢了,其基本会罚工资,所以不会放弃主动放弃占有。

行为人实施欺骗的时候,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进而取得财物,也应该成立诈骗罪。忽悠别人抛弃财物,自己却去捡,这就是诈骗罪的曲线救国。

例子,乙手上有二十万的真币,甲想骗乙,想把乙手上真币骗到甲手里。然后,甲直接告诉乙“乙手里持有的,是假币”,如果直接让其给甲基本不成功,所以只能说让乙赶紧给丢掉荒地,然后就极大可能通过了,然后甲后面再去取得。这种就是诈骗罪。

诈骗是处分财产。处分财产还包括,免除债权债务。诈骗罪被害人要有处分权,要有处分能力,处分行为。

4.主观上要有处分意识。就是要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知道,就是沟通过,明白的意思。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就财物的转移是相互知情的,沟通过的。

例子,乙的一本书的存有纪念性清代邮票,但是是乙父亲给乙放着的礼物。但是甲知道了,就骗乙把那本书给甲看,最后乙真的把书给甲了,甲取走了清代邮票,把书还给了乙。中间存在财产的非法转移,但这个转移甲与乙未沟通过,也未处分,所以是盗窃罪。

另说明:被害人不知道。甲在商场里把两瓶五粮液的酒喝了,或把其放进了口袋里,或者放进了方便面箱子里。然后走到收银台,说不买东西,其肚子或口袋里有五粮液走开了,或者买一件方便面走开了。这种情况下,确定骗了收银员。收银员不知酒的情况,就不可能处分此财产了,更不可能沟通过。这种就是盗窃罪。

例子,乙收到甲的一条短信,甲说,等下收到验证码是乙中奖的收货确认信息,要求乙把验证码发给甲,这样乙就直接收到大奖寄给乙。此例子中,当时乙输入时,不知道其代表的是钱,相互之间未就此钱进行沟通,讅行为就成立盗窃罪。

例子,甲开了一个假网店,店里有LV包,假的,只有网络图片。乙通过网络找到甲,说要找某款包,甲说有五万,并发了收款账号给乙,乙说已付款,并有截图。然后就等发货。结果甲一直未回复。这种情况下,甲乙就此五万进行了沟通,并且乙自愿放弃了占有,对其进行了处分,交予给了甲。但是甲却后面未知。这就成立诈骗罪。

例子,乙家门口停着一辆电瓶车,但是甲过去将乙电瓶车卖给了隔壁的丙。问题,甲对乙构成什么罪?甲在乙不知道,相互未沟通此财产的情况下,私自占有了财产。这就成立盗窃罪。沟通是指犯罪过程中,后面在犯罪结束后沟通都已无用了。

这种沟通是双方都认可的,而不能只是简单的自以为是沟通过。双方都沟通了,但是程度各方是会沟通程度是不一样的。

沟通程度争议,例子,商厂里面有两件极相似的服装,但是价格却相差十倍,于是甲将其标签进行了对换。然后骗收货员买本贵但改标签便宜的服装,售货员扫码得价。甲问售货员,这是一件什么样的衣服,其回复黑色。再问款式懂不懂?回复,懂了,就这样。再问,数量怎样。回复数量清楚。然后甲付钱后,就走开了。

诈骗罪要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这个知道自己财产情况是有认知差距的。所以有两种观点。

一是被害人要知道自己处分财产,要知道得非常清楚,这叫具体的处分意识说(百分之百的处分意识说),强调被害人要对自己交付的财产认识得百分之百清楚,这才叫处分财产。如果按此标准,被害就不知道清楚,就相当于不知道。这种就构成盗窃罪。

二是被害人只要知道财产的百分的五六十情况就够了,这叫概略的处分意识说(就是粗略的处分意识),这种情况下,销售员知道大概情况,那这样就构成诈骗罪。

大概知道就是一般主流观点。如果要求知道百分之百的话,那这种情况下,诈骗罪的成立就要求太高,很难要构成了,其存在意义就不大了。骗子肯定会隐藏一些信息,不然没法骗,所以被害人也难以百分之百知道。

例子,乙是黑社会老大,是受害者。乙来到一个饭馆就餐,共消费三千元。然后,服务员乙说,消费三千元,然后在机器上输了3加四个零。当甲提出疑问时,乙坚持说这就是三千。黑社会老大也以为了就是三千。然后乙刷卡完毕。后来,回家后,乙再次计算,终发现不对。此案件中,甲确实是骗了乙。乙知道自己处分了财产。知道了但是不全面。简单的沟通是有,但是不细致。

这种情况下,就是两种观点。司法考试主观就,这种知道的情况的程度,考试了,具体处分意识说和概略处分意识说。分别进行分析。所以两种观点都要掌握。

5.被害人必须要有财产上的损失。简单,不扩展。

二、行为即使提供了相当的对价,但是如果没有实现交换的目的。

能否认定为财产上损失。理论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财产犯罪强调的是维护财产秩序。

个别财产,不看经济总量,只要有就行,就算犯罪。比如说,五百东西被拿走,放了六百钱。总量没变,但性质不一样了。未经同意都不行。一般的财产犯罪都是个别财产性质,不算经济总量。

整体财产,多数观点认为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整体财产的经济问题为依据,原则上,是要算经济重量的。

另一种观点,就是多数观点,也就是说,不认为构成财产犯罪。因为财产重量无损失。例子,甲叫自己亲儿子去买干儿子的按摩椅,家里有很多,买后结果很好。从经济总量看无损失,但是功能无所说那样强大(这种欺骗)。

第一种认为个别财产的观点:只要骗走了钱,那怕补偿了相价的钱都是犯罪,通常用于除诈骗罪外财产犯罪。第二种观点,只要经济重量没变,就不能算是罪,主要专用于诈骗罪,第二种观点是诈骗罪的通说观点。

诈骗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不同的是。其他所有财产犯罪,犯罪分子与受害者基本不存在沟通,最多仅仅单向意图表达。但是诈骗分子,却不一样,其诈骗分子与受害者进行了相互的交流沟通。

市场经济,商品专卖,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销售者之间,进行了很多沟通。如果买家买了东西,觉得不合适,或者感觉对方骗了自己,强化了功能说法之类。如果像其他财产犯罪那样,那就太容易定诈骗罪了。那就经济没法做了。买个东西,觉得商家吹牛,然后定诈骗,这种就太多了。所以,只要经济重量没变,相对等价交换,并不会成说这就是诈骗。所以诈骗罪就要慎重,特别是经济犯罪方面。诈骗罪,要空手套白狼才行,如果吹牛而买卖,一般都正常。

理论继续深入,例子,甲干了两件事,甲花八万,买了三十部手机。第一步阶段,就算有邪恶想法,其拆了主板,但仍未给商家造成损失。第二步,因为商家承诺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然后,甲把缺主板的手机退给商家,商家未发现异常,把八万元退回了甲。

通常审判实务中,甲用不完美的手机换了等价的手机的钱,造成了商家损失,同时自己得到了主板价值。如果按照最标准的情况,就东西来说,其造成了三十块主板的损失。因为诈骗罪是会对整体财产的犯罪,针对经济总量的犯罪,经济总量就是损失了三十块主板。

但是,实际考核时,其答案不是这样分析价值,答案设置为八万元,其认为诈骗罪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诈骗罪是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被害人当时处分了8万元给甲,本来那时候不应该退钱,而是举报,因为收到骗子退回的手机。但是上当受骗没有发现。所以诈骗金额是八万。

司法审判实务中更接地气,但是学者更存在理论上完美性。所以有两种观点的不一致。

因为第一阶段无犯罪。仅仅只是第二阶段,其退货阶段。商家这时处分财产,只能是其八万元的处分权,所以才会这样。

例子,偷换商家二维码的案件,到底该定什么罪?顾客在商店吃饭,吃饭完后扫到了商家的假二维码,第二天,商家发现无收益。全案件中,收益的偷换二维码的犯罪分子,受损失的是商家。犯罪分子和商家之间未沟通过。所以,犯罪分子成立盗窃罪。这也是审判实务的结果,(通说观点,犯罪分子拿了商家的财产)。

但中个别观点,也是理论上更完美,但实务上群众都无法接受。其理论是,为此案,真正赚钱的肯定偷换商家二维码的犯罪分子,但是认为真正遭受损失的不是商家,而是顾客。因为顾客吃完饭后,应该给商家付款,就是欠商家债务,但是没有给商家付钱消除债务,结果付到假二维码了。顾客知道自己付钱,犯罪分子通过假二维码跟顾客进行了间接沟通。所以,是甲骗的是顾客的钱。所以真正遭受损失的是顾客。商家没有损失,商家仍然拥有对顾客的债权。甲对顾客构成诈骗罪。(少数观点,犯分子诈骗了顾客)

诈骗罪本质上是一种互动性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