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吨起重车商业险要多少钱(8吨货车交强险多少钱)

陈某为其重型作业车(起重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保险期限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

2015年9月7日,禹某因装卸建筑模板,雇请邓某为其装卸建筑模板,并雇请陈某起重机将建筑模板起吊装车。在起吊过程中,因绳索断裂,导致在货车上的邓某被模板压伤。邓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40天,花去医药费18万余元。

按交强险的规定,特种车应投保交强险,起重时致人损害,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邓某受伤后,请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某财产保险公司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比例分摊损失。本案,没有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故,不能认定本案为交通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中,陈某驾驶的起重车是在起重时致使邓某受伤,不是在道路以外通行时致人损害,故,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2016年7月1日,邓某以禹某、陈某、某财产保险公司等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776874.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邓某的伤残构成8级伤残。邓某不服该鉴定,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选定,法院依法进行了委托,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邓某的外伤所致的多种损伤构成8级伤残,存在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等构成5级伤残,损伤5级伤残占主要作用;误工期限300天;护理期限300天;营养期限300天;后续医疗费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部分依赖期限评定为2年。

2017年6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一、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邓某120000元,承担诉讼费2500元。二、禹某赔偿邓某经济损失351552.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5400元,禹某还应当赔偿296152.7元;三、陈某赔偿邓某经济损失140621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5000元,陈某还应当赔偿125621元;

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2月6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院没有采纳保险公司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起重车未在道路以外通行和交强险不赔偿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120000元的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

原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隶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保险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中国保监会制订的保险行业规范性文件,对保险行业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