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号文是什么(140号文件解读)


(一)票据业务属性及银行部门设置

2014年银发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落地后,商票不能回购(但是票交所系统可以),只有银票能回购。同年银监会发布了140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要求同业业务专营。


从实质风险上看,买断式票据直贴和转贴现的贴入行都面临同业风险。从资本计提角度,承兑行需按100%的转换系数转为表内贷款的风险权重来计算风险资产(当然保证金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可以抵扣一部分)。


票据直贴计入贷款管理,占用贴入行贷款额度和贷款统计,这是目前银行的通行做法。而且直贴尽管实质是承兑行风险(根据票据法,承兑行仍然是第一责任人),但同时银行也根据《贷款通则》将其纳入“贷款管理”,防止贴现融资从整个银行体系消失。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要求,所以直贴属于贸易融资,占用企业授信,不纳入同业融资范畴。


转贴则具有一定迷惑性,但实际上和直贴实质上是同类(前提是不带回购条款的转贴现)。只是和直贴相比,断开了和贴现企业的联系,也不受《贷款通则》约束,所以和“同业业务”更加接近。


但从同业业务的本质来看,转贴现仍然只形成了前手以及承兑行对贴入行的承诺担保,并没有形成同业资产或负债。从报表填报角度,转贴现明确计入贷款科目,这种金融资产转移和福费廷及自营投资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类似。所以从1104报表角度看,也明确转贴现不纳入127号文下的同业业务范畴。当前各地方监管要求不一样,多数不要求转贴现专营。


回购业务是127号文定义的同业融资范畴,需要专营;但票交所系统不限制,即便是票据回购业务也能放在分支机构做。


目前,大部分银行将承兑、贴现业务放在公司部(授信类业务);转贴、回购(交易类业务)则放在同业部(或金融市场部)。一般非银类金融机构只能做交易类的转贴现和回购。


招商银行,把票据所有相关业务链条都放在票据业务部管理(承兑、贴现、转贴现、回购、再贴现);民生银行,承兑放在交易银行部,其他环节放在票据业务部。


(二)票据跨省新规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在发布时一度引起市场轰动。但是现在来看,该文件对市场影响其实相对有限。


银保监办发21号文对跨省的定义如下: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交易对手为企业),如果企业是外地的就是跨省。


法规原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交易对手为同业),如果交易对手跨省就是跨省。


法规原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1、授信类业务


文件要求银行建立一套异地授信管理制度,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也符合银(保)监会一直以来的属地原则。


对于承兑环节影响在10%左右,在贴现环节影响在20%左右。之所以贴现跨省比较普遍,主要是贴现对利率敏感度很高,中介信息比较通常,一般都是寻找利率最低的银行贴现,跨省概率更高。不过后来都是中介跨省设立企业,进行企业间的背书转让实现票据跨省流通,然后再本地银行贴现,完全符合规则。


因为交易类业务现在都在票交所开展,所以不存在跨省的问题;对于非银机构包括资管产品只能做交易类,不可能授信类业务,对于非银没有什么影响。


2、交易类业务


交易类业务如果是电票系统或者票交所系统能跨省,但是纸票线下交易不能跨省。但是纸票过了2017年底就不存在线下交易了。所以文件对交易类业务并没有影响。


3、2019年1月份银保监会发布的针对农商行的5号文规定,县域和城区农商行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


同时,其中还有两项指标和票据相关度比较高:


(1)各项贷款占比=各项贷款期末余额/表内总资产期末余额≥50%


50%的要求对于县域及城区农村商业银行要求不算过分。但也有不少农商行压力很大,由于近年来部分区域的农商行所金融生态环境恶化,导致资产负债表严重同业化,贷款占比很低。但是票据属于贷款科目,所以通过票交所票据交易反而可以更加容易达标。


(2)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年度新增可贷资金≥70%


根据《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指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此前对县域农商也有这个考核要求,只是并非硬性指标,只是鼓励方向。


对于通过票交所持有票据资产,很有可能不属于当地贷款,如果农商行面临这个指标压力,那么会一定程度上抑制票交所票据交易活跃度。

(三)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


对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是监管近几年持续强调的问题,一部分属于企业通过伪造贸易背景骗取贴现资金。还有提供向多家银行重复提交发票、合同的方式过度融资。一部分属于银行为完成内部存贷款指标以及利润考核,通过滚动签发票据虚增存贷款规模。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要求,除提供发票合同外,增验出入库单据、运输单以及发票原件加注的方式增加伪造贸易背景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央行在224号文中提出放松银票贴现环节的贸易背景审查(开票环节仍然需要严格贸易背景审查)。但问题在于,若银票签发后在企业间背书流转,最后持票企业与前手无贸易背景,向银行申请贴现融资,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对于银票贴现的贸易背景审查,银保监会未做明确说明。地方监管的要求也有所差异,有按照央行的口径放松监管,也有继续维持贸易背景审查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