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军婚(因为军婚 祁晚)

撩军嫂,无视军人丈夫的警告,与军嫂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

去年“八一建军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孙某“破坏军婚”一案,引发了热议。

同时,该案也作为司法机关打击破坏军婚犯罪,维护现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报道。


【案情简介】

女子王某是一名军嫂,是现役军人郭某的妻子,二人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

因为军婚的特殊性,两人聚少离多。不久后,女子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男子孙某,一来二去,二人逐渐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

随后的三个月时间里,男子孙某在明知王某为军嫂,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在自己家里同居生活。

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出双入对,俨然是一对夫妻,一起进出、接送孩子上幼儿园,一起上班、下班等。

就这样,男子孙某经营的二手车行,成了两人的“家”,在此居住、接送孩子上幼儿园等。


一次,现役军人郭某休假回家,发现其妻子,女子王某经常夜不归宿,二人感情也出现了危机。

经过一番调查,郭某发现了其妻子王某和男子孙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以及二人一起同居生活的情况。

此后,郭某曾打电话给男子孙某,警告其不要破坏别人家庭,趁早与女子王某分手。遭到了男子孙某的拒绝,其继续同王某来往,保持着这种不正当的关系。

由此,郭某与女子王某,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二人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经过一番思考,有着军人的理智和男人担当的郭某,为了孩子着想,压制了内心的冲动,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警后,经过调查,依法对男子孙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刚开始,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声称其事前不知道女子王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也不承认同王某同居生活过。

办案机关通过调查走访证人、调取监控视频、双方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确定了孙某的犯罪事实。

在大量证据面前,孙某不得不低头,承认了自己明知女子王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其同居生活,破坏军婚的犯罪事实。

最后,法院经依法审理,以孙某破坏军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结果下达后,孙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依法生效。(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律师看法】

一、本案被告人孙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军人婚姻,具有特殊性,在我国是受法律的特别保护的。

挖军人婚姻墙角,是犯罪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军人,由于他们担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他们的婚姻家庭,聚少离多,因此,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和尊重。

为此,我国刑法,特别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本罪。

对于破坏军婚罪,我国刑法量刑方面的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孙某,明知王某是现役军人妻子,而与其同居,特别是在王某的丈夫、现役军人郭某知道后,警告其收手,不要破坏军婚,他不听劝告,仍然继续与王某同居,符合刑法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且情节较为恶劣。


二、本案中王某,作为军人妻子,军嫂,婚内出轨,不但极不道德,还是违法行为。

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军嫂也不例外。婚内出轨,不但不道德,还非常容易引发重大刑事案件。

自古奸情出人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奸近杀,赌近盗。多少大案血案源于此。

不得不说,本案郭某的稳重与理智,非常值得点赞,真正体现了军人的素质和担当,这样的军人,国家是放心的。


三、王某婚内出轨,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还规定,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照顾无过错方,一方婚内出轨的,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在郭某和王某的离婚事务中,按法律规定,郭某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女子王某,会受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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