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效率是什么意思(会议的效率)

会议准备清单

有人总结高效会议的特征包括:严格的会议纪律、有明确议题且一次一个议题、只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会前与主要人员沟通、把有关文件提前送参会者审阅、限定发言时间、不开小会不打岔、形成决议再议它事、主持人在会议结束时逐一重申各项决议。需要谨记:不召开形不成决议的会议;管理者能决定的事不必开会。

作为项目经理,平时组织的会议肯定不少,高效会议其实不多。会议效率一直是不少公司老大难的问题,这其实也是一种文化,准时开始准时结束真的不容易-很多时候“罚红包”都解决不了问题。当然作为会议组织者,不能完全依赖于文化,需要自己想办法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按预期方向进行。最近项目初期组织不少会议,会议跑题现象严重,可能之前没有留意,从准备开一个半小时到实际开三四个小时,参与者都觉得累了,关键很多时候会议输出和结论也不够给力,这又到了反省阶段。

会前准备:5W2H是最好的准备方法(原因、时间、地点、人、事件、怎样投入、多长时间)。确保重要的干系人都在,有经验的和决定权的同学都在,确保是否所有人都需要在现场且都理解会议目的。很多人说会议只有在必要时才召开,有些会议可能是可有可无的,是否一定要会议解决其实也蛮重要的。事先已好好筹划过,确认各输入准备到位且经过小范围评审等,确保会议室对大家是舒适的,会前通知到的人员都有接入,同时会议议程都按某种思路统一安排,每个条目多长时间也大致确认,保证会议在预期中的时间进行和结束。甚至会议时间也有讲究,上班头一个小时不适合开会,还没有进入状态。很多专家都建议午饭前一小时和下午下班前一到两个小时进行,这样保证大家能够集中精力最好的时间干一些需要聚精会神的事情。

会中:准时开始,准时结束。不晓得头马的时间管理用在这里会怎么样,可以试试。尊重和遵守每个人的时间,一切按议程进行,确保每个人都准备,在会议上做出自己的贡献。如果有跑题现象,或者争论比较激烈的条目,与本次会议主题无关的,可以晚些时候讨论。会议最后一定要做有归纳总结,记录所有决定、建议和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各业务模块负责人对决议能否达成负直接责任。确保所有与会者知道维护别人的尊严,不在会中羞辱别人,这条规则最重要,需特别注意。意见不同是好事,议论才能面面俱到,甚至有人扮“黑脸”。

会后:会议结束1天24小时后,所有与会者应拿到会议记录,明确跟进人和完成时间。可以放在一个公共的地方进行跟进,确保每个行动都能够在指定时间内有质量的完成。也可以和参与者一起私下沟通,看看会议议程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争取下次做到位。选择上来说,所有与会者应承担起对会议质量进行反馈的职责。

会议有规划、准备要充分、主题要集中、人员要相关、流程要合理、时间要紧凑、手段要先进、执行要检查、结果要惩罚。不少专业人士总结会议流程规范: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就简要概括了上面的内容。

一个中心是指整个会议的议程,包括:会议开始-阐明会议目的,交流会议议程,介绍时间安排、相关规章制度,指定会议记录人;会议进行-进行会议讨论,可以分为不同的议程,包括分享话题和目标,交流信息,产生主意、做决定、确认行动,总结;结束会议-包括总结,安排下次会议。

两个基本点是指会议的一头一尾,即会议开始前的准备和会议结束后的跟踪,它们却是保证会议成败的关键。会前准备工作与会后跟踪工作具体包括写、发备忘录,制定跟踪计划,以及安排下次做汇报的人选和沟通时间等。

最后补充罗伯特议事规则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以供大家参考。能够做到也不容易: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的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行动决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按其需要,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