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抓小偷反赔6 6万(失主反赔小偷66万)

人们对于小偷的态度,基本属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但是在看到这个新闻之后,笔者要先劝一句大家:小偷不是你想打就能打,打不好了可能要赔了夫人又折兵。

事件经过

事情要从今年的3月底说起,地点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一名为乐尔乐的超市内。3月29日中午,一男子在超市内购物,付款时被收银员认出其为前几天在店里偷窃洗发水的“回头客”。随即收银员联系超市负责人,负责人与其他几名超市工作人员迅速将该男子控制,其间超市人员存在踢打该名男子的行为。

超市负责人在控制住该名男子之后,并未立即报警,而是将该男子带往超市的监控室,调出该名男子前几日行窃的记录,要求其照价赔偿,且拍摄了该男子手持“我是小偷”字样的照片。据悉,该男子所盗商品的总价款约1500元左右,但其随身只携带了780元。超市负责人遂要求该男子联系亲友打钱,以补齐1500元。

约一个小时后,警方赶到案发的乐尔乐超市,但超市人员均声称没有报警,且隐瞒了超市被盗,且嫌疑人正在监控室的事实。而警方出警的原因是报警人称该地发生了打架的行为。随后警方发现在监控室的男子,经鉴定该男子构成轻微伤。警方遂刑事拘留了超市负责人,其他人员取保候审。

后警方以超市负责人非法拘禁为由,向检察院申请逮捕,4月17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该名负责人患有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家属为使其尽快回家,与盗窃超市的男子签署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该名男子66000元,该名男子出具谅解书。

现超市负责人已回到浙江老家,一边治病一边等待警方的最终处理结果。

据悉,盗窃超市的男子犯有两次盗窃罪的前科,其首次盗窃该超市的时间距上一次刑满释放不足八个月。

超市负责人的哪些行为使其由受害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超市负责人本是盗窃行为的受害者,原本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却因为不当的行为使其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不当行为之一:在发现被盗后未及时报警

盗窃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之一。本案中该男子盗窃的商品总价超过1500元,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守株待兔”。

不当行为之二:盗窃罪不存在私了

盗窃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侵害公民财产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本案中受害人则想通过嫌疑人赔偿的方式“私了”,显然是不合法的。对法律的遵守,不仅意味着不违法,同样也意味着依法办事。

不当行为之三:对嫌疑人的踢打行为

在嫌疑人只有一名,而超市人员多名,且已经将其控制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应当再为了“解气”而伤害嫌疑人。小偷虽可恨,但在其已经没有反抗动作,甚至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就不应当再以“正当防卫”之名伤害嫌疑人,否则就有可能给自己招来祸患。

不当行为之四:要求嫌疑人手持“我是小偷”的标语拍照

如今即便再恶劣的犯罪行为,也不再像古代一样为嫌疑人挂上“牌子”,受害人要求嫌疑人手持“牌子”拍照的行为确有不妥。虽然受害人声称该照片只是为了留存内部备案,不会对外传播,但拍照的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不当行为之五:警方到达后不应隐瞒控制嫌疑人的行为

受害人的这个不当行为——笔者认为——是其最终被警方刑事拘留并逮捕的主要原因。“警察抓小偷”是我们从小就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甚至还发明了同名的游戏。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后,不管他们因何原因而来,受害人都应当及时向警察说明嫌疑人的情况。否则没有人可以辨清受害人隐瞒的动机到底是什么。

抓小偷有“风险”,我们该如何避免?

本案已经充分印证了抓小偷存在不小的“风险”,但作为有正义感、有担当、有血性的公民,又怎么能对小偷“视而不见”呢?那么抓小偷,我们要怎么避免“风险”?

1、避免来自小偷的“风险”:俗话说“做贼心虚”,但心虚的人也可以很可怕。小偷在被发现后,没有哪个会乖乖地束手就擒,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其很有可能狗急跳墙,作出伤害他人的行为。因此在抓小偷的过程中,保护自己不受伤害是最主要的,其次才是抓小偷。否则不仅可能使自己受到伤害,也让盗窃变成了“抢劫”。

2、避免来自法律的“风险”:抓小偷在法律中可以被定性为“防卫行为”(盗窃过程中)或“自助行为”(盗窃结束后)。但无论何种定性,都要求行为人在合理的限度内压制嫌疑人,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而这个限度的把握是非常难,不仅行为人在当时紧急的情况下难以把握,就连事后的办案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是难以把握的。但只要行为人不把过多的痛恨和主观的惩罚加入行为,在嫌疑人不再反抗或无法反抗后便停止加害行为,并立即报警或将嫌疑人送往公安机关,是最优的选择。

本案中的失主已被拘留并赔偿,小偷又怎么处理?

纵观各新闻的报道,只有讨论失主的文章或报道,那么案件中的小偷是怎么处理的呢?笔者并没有获得后期新闻的渠道和能力,但从失主家属与其和解赔偿的情形看,他好像还是“自由身”。

即使作为受害人的失主造成了嫌疑人轻微伤,但这并不能作为嫌疑人开罪的依据,其应当为自己犯下的盗窃行为负责,接受法律的制裁,否则小偷们岂不是找到了新的“赚钱方式”?